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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论不作为犯□刘勉不作为犯是犯罪形态中的基本形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作为。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罗马法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不作为犯的规定。19世纪初,德国法学受自然科学分析方法中“无不能产生有”观点的影响,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并对构成不作为成立要...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 先行行为 法定义务 行为人
  • 简介:<正>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 标签: 犯罪者 犯罪行为 社会主义社会 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权 依据
  • 简介:作为义务来源作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依据,在整个不作为犯罪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深入研究作为义务来源,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 标签: 作为义务来源 形式化 实质化 路径
  • 简介: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 标签: 人权 习惯权利 权利推定 法定权利 保护
  • 简介:对于“基本权利”,应该理解为经宪法实定化后的人权,即宪法保障的权利。但不能认为只有宪法上予以确认的权利才是基本权利,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明确确认与否只能产生宪法解释学上的区别。除了宪法文本以外.宪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也是判断一项权利是不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参考标准。健康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正逐步得到各国的确认。我国宪法上有多个条款可以作为健康权的依据,其规范内涵是:公民健康不受侵犯(第33条第3款,第36条第3款);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护、物质给付和其他服务(第33条第3款,第45条第1款);国家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和促进公民健康(宪法第21条、第26条第1款)。

  • 标签: 健康权 基本权利
  • 简介:<正>一段时期以来,中央和地方不少报刊经常出现对犯错误的职工给予扣发或停发奖金处罚的报道。我们认为,把扣发奖金作为一种处罚手段是不妥当的。奖金,又称奖励工资。它是超额劳动的报酬,是鼓励职工更多更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的一种手段,是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形式。只有提供了超额劳动,增加了合格产品,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原料消耗的职工,才有权获得奖金。奖金

  • 标签: 奖金制度 超额劳动 扣发 经济处罚 获得奖金 手段
  • 简介: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顺利运行,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分析文化缺失导致的制度运行不畅,认为由于对知识产权认知不足,抵触情绪弥散和自利侵权心理,在制度领域存在实效不足的现象,司法纠纷数量上涨,立法立场观点对峙,违法行为频发和地方保护干预执法的现象.鉴于知识产权文化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的积极功能,我国文化建设应当合乎情势,中西融合,政府主导,提炼中国特色的尊重创新、尊重权利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形成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教育制度体系.

  • 标签: 观念 文化 知识产权
  • 简介: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标签: 中国 行政法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理论价值
  • 简介: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为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为侵权行为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此外,确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为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国家不断增加,立法和实践中,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不断扩展,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也予以认同。为此,我国立法应顺应发展趋势,采纳行为模式,扩展不作为侵权行为范围,加强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在法律确认这一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

  • 标签: 不作为侵权行为 发展趋势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
  • 简介: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法益侵害
  • 简介:一、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作为过程的司法改革"中的"过程"是本体意义上的,对过程本体意义的强调与过程哲学对世界的解释相关。在赫拉克利特"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和黑格尔绝对观念自我发展及其外化的表述中,在马克思"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恩格斯"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的论断里,都表达了世界是发展过程的思想。而20世纪中叶,在由怀特海创立的过程哲学中,过程则被系统地赋予了本体意义。

  • 标签: 过程哲学 人们的存在 本体意义 正当化 现实实有 现实生活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在以社交宴饮为代表的诸多现实场景中,人们的行为有时会受到无效率社会规范的约束。在此类场景中,法律实现行为干预的机制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干扰相关行为的社会涵义,使人们能够以"守法"为"借口",摆脱无效率社会规范的束缚,并由此改变其行为选择。这种通过社会规范的法律干预机制可以被称为"守法作为借口"。"守法作为借口"以法律所具有的表达功能为基础,其与在传统理论中受到更多关注的直接威慑机制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互补。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来理解"守法作为借口"这一微妙机制,有助于揭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真实作用,推进有关"法与社会规范"的理论思考,并扩展在实践中进行制度设计与成效检讨的思路。

  • 标签: 无效率规范 守法作为借口 社会涵义 法律的表达功能
  • 简介:正统法的定义突出了“意志”的地位,而“意志”的最大特征是偶然性和主观性。将偶然性和主观的事物作为核心研究对象,使得法学至今难以发展出属于自己的科学方法论,同时也很难称得上一门具有科学品质的学科。法学应该讨论实在的现象,而“实在性”不是以“成文性”为依据的,否则会使法的真相沉溺于感觉经验之中。法学应把真正有效的规则作为研究对象,同时把“伪规则”摒除在外,并在深入理解规则过程中,发展法学自己的科学方法论。

  • 标签: 国家法 规则 法学研究
  • 简介:"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涉及法律与文学的核心逻辑,对之深入辨析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战场"这一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路径,而文学叙事的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桥梁。无论是诉讼战场还是文学叙事,其关键在于对"社会细节因素"的调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修辞策略,由其获得动能,由其获得存在的必然性,亦由其清晰地展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互动机制。看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必然联系,有利于理解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实践,对法律法学本身同样大有裨益。

  • 标签: 文学中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 诉讼战场 文学叙事 社会细节因素 修辞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一、"不作为"概念的把握我国刑法对不作为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理论界对该概念存有很大的争议。就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的几种定义方式:(一)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 标签: 不作为 先行行为 帮助犯
  • 简介:学界对法治文化的研究总体上延续了结构主义的进路,这一进路不需要追问和回答法治文化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有无内在张力的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其实非常必要。面对这个问题,解构法治的苏力进路以及解构文化的新法家进路都失败了,一个更能被证立的理解是将法治文化界定为政治概念。作为政治概念的法治文化,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党和政府向全体国民作出了一个将法治融入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承诺。基于此,法治文化概念必然预设了政治合法性的再认识命题、法治实现的可能性命题以及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成路径命题。

  • 标签: 法治文化 内在张力 合法性 概念预设
  • 简介: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 标签: 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 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