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制约无力是造成司法人员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腐败和权力相伴而生,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上上下下对司法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总认为司法人员不会犯法,或不会明显犯法,缺乏监督或自觉不自觉地放松监督。二是监督机制不全,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衡,导致行为的随意性。有的虽制定了监督制约措施和方法,但缺乏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制度;有的借口司法机关工作特殊,工作缺乏透明度,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因此,工作中不能有效约束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办事,客观上对一些滥用职权、佝私枉法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放纵作用。三是执法部门领导护短。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违法苗头未能引起足够
简介:<正>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两个以上的企业发起成立一个企业集团(公司),并赋予它以法人的地位,发起成立企业集团(公司)的各个企业仍然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但在新设的企业集团(公司)和原有企业之间确立一种稳固的纵向关系。企业是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的人财物、供产销等各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支配权利。这即所谓两级法人的模式。两级法人概念最初出现曾受到法学界的责难,但近几年来大有既成事实之势。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成果之一。本文认为,两级法人的模式并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正果,而是法人制度发展中的病变。
简介:南振兴、郭登科在《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探讨,该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是:法律赋予法人以独立人格建立了以法人为中心的出资者和债权人两大群体之间平衡的权益体系,在法人制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但实践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种种行为,使得法人人格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法律支点发生位移,使得法人作为独立人格的内在要素受到毁损或纸灭,从而使得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出资人群体与债权人群体之间的平衡权益格局发生了倾斜与离异,而修正这一失衡的公平权益体系必须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