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部门,它和其它法律一样,应该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一种特殊行为规则。列宁和毛泽东同志对劳动法都很重视。苏联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劳动法典。列宁对此作了高度评价。他说:“……就拿你们业已实行的第一部法典——劳动法典来说吧。这是苏维埃政权的一个巨大的成果,因为这部牢固确立了劳动立法基础——例如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典,是我们在所有各国加紧反对工人阶级的这种时候通过的”。(列宁《论劳动》504页)。毛泽东同志早在一九三三年就指出:“只有坚决地实行劳动法,才能改
简介: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简介:论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一点体会马登民,于齐生刑法的指导思想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思想理论体系。它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不仅不同类型的国家的刑法指导思想由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
简介:指导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性?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性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性。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导性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的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二·五改革纲要”,提出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任务;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案例指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始,至2017年1月3日,共发布了十五批77个指导性案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作者在中国几所大学法学院以《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最新进展及其问题》为主题演讲后教师和学生们提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作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为线索,对这些问题作了整理、修订和归类。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高校法学院教师和学生对案例指导制度和指导性案例的关切点。
简介:刑事司法过程的独特性使案例指导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有别于民商、行政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当前刑事案例指导实施情况与制度预期有较大落差。司法人员对一般参阅案例的旺盛需求说明我国并不缺乏推行一种案例适用机制的土壤。案例指导制度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指导性案例数量不足和过度简约化、刚性实施可能性引发的悖论、内部人员选拔对高识别性信号信息的需求、自上而下实施机制的无力、案件决策的行政化、多重司法政策目标难以兼顾、外部约束相对有限等。当前司法改革提出了完善案例指导的要求,也为案例指导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宏观条件,如果能有的放矢地解决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案例指导的前景还是乐观的。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简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传家宝,是万古长青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纵观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地运用这条思想路线,是使中国革命和建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保证。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党的全部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毛泽东用中国的语言把它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字。对于一个政党来讲,是根据客观实际还是根据主观愿望来决定自己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坚持“
简介:西塞罗其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43年),古代罗马最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思想家、艺术家、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家,是博大精深的学者,也是才华横溢的奇人;是一位大智大勇的斗士,又是雄辩天下的律师.希腊文明中的人文主义知识和思想成果之所以能够在罗马被宣扬并流传后世,其中西塞罗功不可没.他是上古时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与希腊的政治、法律和哲学思想一脉相承.他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阐发的哲学、伦理、政治和法律思想对整个罗马时代以及后世的精神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然,对于西塞罗其人,主要是对他的品格和性格有不同的评价,说他爱慕虚荣,善于煽情和哗众取宠,是个地道的机会主义者.特别是在凯撒被刺一事上,西塞罗更是颇受谴责.但无论如何,在西方哲学和政治法律思想史上,西塞罗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我们谈论西方思想史时不能不了解西塞罗.
简介:作为民国时期著名的宪法学家,王宠惠对当时及其后的宪政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民初《临时约法》因人因时而定的现象,王宠惠认为宪法为立国之大本,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国体问题上,王宠惠主张实行主权在民之共和国体;对于宪法之形式,王宠惠认为民国宜采刚性宪法,即单一共和国成文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之关系,王宠惠认为民国当实行省制,各省权限由宪法规定之;对于立法权,王宠惠主张实行非主权的两院制国会,宪法应合理划分两院之权限;对于行政权,王宠惠主张实行议院政府制,政府应向议院负责;对于司法权,王宠惠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乃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并认为宪法解释权当委之以法院。作为公认的五权宪法权威,王宠惠以系统观论的方法精妙阐释了五权宪法,认为舍民权即无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