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临时仲裁,作为仲裁方式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不需要常设仲裁机构的介入,而直接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指定他们信任的人组成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目前,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香港、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美国、丹麦、芬兰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中都规定了临时仲裁。很多国家“都规定和承认了临时仲裁制度,而且在希腊,葡萄牙等少数国家中临时仲裁甚至成了主要的仲裁形式”,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仲裁在国外“深受青睐”。这也是很多学者鼓吹在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初始动因。在国外“深受青睐”,在中国就不能遭冷遇?适合别人的东西不一定适合我们,别人好用的东西我们不一定能用。目前情况下,该不该引进有没有必要引进临时仲裁制度,还是让临时仲裁制度本身和中国发展的现实说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