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借助需要层次理论剖析人性可知: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差别地分布在每种基本需要中。一定时间内,人性总体倾向于仅呈现出“善”或“恶”的一面。“善”是人性的最终趋势。这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创制的法律不仅要能“弃恶”,更要能“扬善”。微观层面,立法者可以“倾斜保护”为手段,以“实质正义”为目的,针对性设置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宏观层面,立法者应积极回应法律关系中可能彰显之人性“善”。立法者应从社会整体高度,合理判断当前社会关系之“优势需要”,并注重以奖励性规范为基础设置法律结果。此外,需要层次理论视野下的法律人性假设对社会法和经济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简介:十月革命胜利后,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苏俄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就如何构建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动力机制进行了不懈探索。列宁认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主体;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必须激发劳动群众的“革命热情”与“政治信念”,必须同个人利益结合。在列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动力机制思想中,列宁虽然也强调物质激励,但相对于物质手段,列宁更加重视人民群众“政治信念”与“革命热情”等精神动力的力量。这启示我们,当下的中国在完善物质利益驱动的同时仍需强调革命热情这一精神力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