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美国,从传统和历史来说,婚姻属于州权管辖。1993年,夏威夷州认可了同性婚姻。但美国国会却认为同性婚姻违法。为此,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婚姻保护法》对“婚姻”和“配偶”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婚姻”和“配偶”只限于异性。由于有的州允许同性婚姻,因此该法被反对者认为是联邦政府公然干涉州权的立法。反对者抗议声不断,要求法院推翻国会的这一法案。在2013年的“温莎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依据历史传统与平等保护条款推翻了该法关键的第三条。这一判例,被认为是为同性婚姻合法化铺平道路的判例。但这一判例,在许多涉及州权和联邦政府权力问题上,没有做出解释,也没有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提出可行的措施。由于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涉及州权力与联邦权力之争,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化殊非易事。
简介: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逐步开始认可同性恋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起初,这只是为某些特殊法律目的而认可事实上同居关系进程中的一个举措。最早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和法律调整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调整非正式同居关系的模式可以有多种分类。其中最为准确的有两类,一类是Wintemute所提出的“未经登记的同居(unregisteredcohabitation)”;另一类是Forder提出的“法律实施引起的同居保护(cohabitationprotectionarisingbyoperationoflaw)”。这些分类可以是一个一个的,也可以是更为系统的。有时候这种关系模式仅仅被称为“家庭合伙”,但这会引起误解,因为许多所谓的家庭合伙都是需要经过登记的。因此,有人尝试用“类婚姻(para—marriage)”一词来表达这种未经登记的同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