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自然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制约,中国逐渐形成了以集体本位为核心的法文化。近现代以来,中国又面临着民族独立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以集体本文为核心的法文化得以承继。在这种法文化的影响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也始终是以国家、集体利益为本位,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不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基础建设的发展、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市场经济下个体意识的觉醒,以集体为本位的法文化和司法制度与这些新形势产生龃龉,造成了个体意识缺少畅通表达的渠道,司法公信力也因此而削弱。只有畅通个体意识表达渠道入手,才能收获积极的效果。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将个体意识最大限度地纳入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成为公众认可的准绳。其次,司法活动应独立、公开、透明、高效,使个体意识在司法过程中得以充分表达。第三,构筑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法治合力,规范个体意识的表达与合法个体利益的保障。
简介:在中国法治语境下,能动司法强调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司法审判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因而体现了坚持服务大局与依法司法的统一,坚持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坚持回应关切与综合考量的统一,坚持开放引导与协同司法的统一,坚持规范司法与制度建设的统一。能动司法蕴含着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社会正义问题,思想家们众说纷纭,各具见解。实际上,讨论社会正义问题,必须密切联系社会主体赖以生活及其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社会正义乃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制度化实现,是人类意识的载体形式。由此,社会正义拟可区分为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行为正义三种类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维护社会正义,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能动司法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不仅构成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而且已经成为能动司法的价值目标。在当代中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和实施社会正义的能动作用,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与机制建设,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