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理论历来过分追随德日刑法理论,在犯罪参与体系的路径选择上,几乎全面倒向了共犯从属性说。这种现象表明了不少学者忽视了法教义学方法与法教义学知识的分野。而且,立足于区分制的普遍难题与个别难题的立场,只有单一制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换言之,我国采取共犯从属性说,除了要克服其在域外固有的难题之外,还要克服其在中国法上的个别难题。进而言之,虽然学界存在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形式各异的误解与为数不少的批判,但其实它没有如此不堪。对于统一正犯体系的考察,必须回到作为基底范畴的行为上来。通过重新厘定行为的概念,何为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的内涵得以重新界定。而且,坚持统一正犯体系,可以顺畅地解决罪责自负与行为形态等诸多的难题。反观共犯从属性说,对实行行为的扩大评价震荡了其标榜的紧缩的正犯概念的根基,构成要件形式解释论视野下的传统正犯理论之局限导致了自我无情地背叛。扩张的正犯概念与紧缩的正犯概念之二分格局出入于同一屋檐之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一元犯罪参与体系,既能满足变化多端的生活状况,也能避免共犯从属性说机械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总之,开展犯罪参与体系理论的研究对于刑事法治化是必要的,但是只要无法克服固有难题,无法贯通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通过区分制解说中国法都是不恰当的路径。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以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