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国内学者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内涵、评价指标、均衡度的测量及促进均衡发展的措施等开展了大量研究。对这些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已有的多数研究简单将义务教育均衡内涵等同于资源配置均衡,并以此界定来选择评价指标对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进行测度和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资源配置均衡不等于教育结果均衡,已有研究是有缺陷的。今后的研究应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含义明确界定为义务教育结果均衡,弄清教育资源与教育结果间的关系,寻找达到一定教育结果的最优资源配置组合,并运用多种方法估算达到一定教育结果所需的教育成本。在此基础上,构建'需求导向'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
简介:摘要高校法制建设要重视高校教师这个群体,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现状不容乐观。高校教师要准确把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必要对权利与义务这些基本范畴的有关知识进行全面的了解、学习和研究。同时,高校教师的某些应有权利应予以规范化,形成权利保障机制;高校教师的某些道德义务应予以法定化,形成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