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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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的解读及现当代启示

胡婕邵乐奇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长安大学地球科学与资源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摘要:西方的道德建立在法权之上,如具体的法律条文、圣经中的摩西十诫,这也促就了西方人有一种规则的意识,轻视意外以及特殊的情况;而中国的道德大多是诉诸于人的自然情感,这也是被康德极力批评的。从中国的历史现实来看,我们欠缺一种义务论的思维,表现为缺乏一种规则意识,凡事都讲究意外与特殊情况,而康德作为法治国家的理论先驱,他的义务论伦理学塑造了整个现代道德意识,他的义务论伦理思想对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律令;普遍法则;人是目的;意志自律

一、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出发点

义务论是规范伦理学的三个主要范式之一,它的核心观点是道德要出于义务,即考虑做正当的事情,此事若是正当的,不管你喜欢与否、情愿与否都应该去做。说到底,康德的出发点与人们的道德常识、直觉是相关的。具体而言,从人的行为选择的角度来看,人们在选择行为时会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其他一切不用考虑。这与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来说是相对的,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认定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促进了最好的结果。功利主义致命的问题就是为了整体的利益会牺牲个人的权利,而为了整体的善(目的)就可以做一切(任何可能的手段),这种行为正当吗?概括而言功利主义的致命问题是用目的能否证明手段的问题。康德的义务论因此找到了自己的理论出发点,义务论的出发点是不考虑行为的结果的,无论目的多么高尚、被需要,但有些行为就是不能做,做正确的事情是行动的唯一理由。一方面,针对功利主义的后果,义务论认为客观上是考虑不清楚的;另一方面,它排除了自我利益,自然偏好以及情感的需求,唯一需要考虑的是道德上正当的事情。

做道德上正确的事情的前提假设必须是人能够进行取舍,能够进行选择。在康德看来选择的主体是人的意志,那么作为选择主体的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呢?康德承认善良意志并认为意志是自由的。一方面,如果把人还原成一种肉体的存在,人就是动物、自然界的一部分,如果把人所有的一切等同于自然界,并且遵循自然规律,那么人则无自由可言。另一方面,人有高于自然的成分,人能够逃脱自然的、必然规律的束缚,进入一种道德的、自由的境界为自己立法,建立起属于自己的道德自由世界。总而言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能利用自己的理性区分善恶好坏,从而选择善、正当的行为,抛弃坏、恶的行为,而选择正当、善的行为是一种善良意志,善良意志是唯一的善。

二、道德律令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康德义务论观点的核心是为义务而义务,其观点也主要体现在三个公式中,即普遍法则公式、目的法则公式、意志自律公式。

康德认为要使伦理成为科学,必然找到它的普遍必然性的法则作出先天综合判断,它的普遍性体现在道德律令的第一个公式中。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1]这里的准则是一种主观的行为规范,它表现出来的命令形式是一种假言命令,是一种有条件的命令式。为了个人利益而做合乎义务的事情是不具有道德价值的,康德认为童叟无欺也是一种假言命令,行为者是为了个人生意兴隆,一旦离开自己熟人的环境便会坑蒙拐骗,行为者不是因为义务本身而做的此事,因此这样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如果把手段的正当性寄托于目的,而一旦主观目的发生变化,那么行为的选择也就会发生变化,这样一来便找不到行为一致的普遍正当的标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目的,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中也有不同的目的,那么很显然道德法则不能是假言命令而只能是定言命令。定言命令是一种形式规则,排除了任何主观的目的与欲望,表现为普遍的、客观性的特点,它要求个人主观理由与客观普遍法则相契合即是正当的行为。如‘不能说谎’是一条绝对命令,行为者不能为了个人的便利而说谎,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不能说谎’行为的自我取消。因为说谎能达成的前提是其他人都遵守诺言不撒谎,若失去了这个前提说谎行为就不成立,这相当于取消了行为本身,就不会存在说谎这种行为。康德的普遍法则虽是一种形式化的法则,但体现了人类某种道德直觉与常识—既然是规则就必须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存在任何的特权与特例。

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是道德命令的形式方面,‘人是目的’公式是道德律令的内容方面。即“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这个公式充分的尊重了人并强调了人的尊严,因为人自在地就是目的,是一种不可以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在目的王国中,每个成员都是自在的目的,都有内在价值、绝对价值。只有同道德目的相联系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只有创造道德价值的人才能体现出人的价值和尊严。与此同时人既要自尊也要尊重他人,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是不道德的,如有的整容医院为了利润不告诉顾客手术的潜在风险以及相关后遗症的具体情况,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人作为主体是不能被当作谋取利益的手段。人也是一种理性的存在,在理性与实践这一点上都具有平等性,因而人能够自我设定目的并且实现这个目的。

意志是理性自觉实践的能力,“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3]康德的意志自律强调道德标准是人发自内心自觉自愿遵循的原则,而道德自律何以可能则依赖于意志自由。即任何道德要求都必须以意志自由为预设条件,它的表现形式为“你应该,因为你能够”。面对一个无恶不作的罪犯,法官并不会因各种导致他罪行的社会心理原因,如交友不慎、孩提时受得虐待而免除罪刑,而是有一种预设:即使遭遇诸多不幸,他还是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能够进行取舍和选择,由理性颁布的道德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实施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对个人的一种尊重,是将罪犯当作一个有理性的人来看待,如果不惩罚相当于没有将罪犯当人看待。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既有理性又有欲望、激情,而只有当人的理性驯化了欲望与激情的时候则表现为善良意志,即理性给欲望颁布了命令。

三、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对现当代的启示

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主要有两种模式,结果论者认为行为手段的正当与否无所谓,并以结果来定义正当;义务论者认为行为要出于义务,此事若是正当的便要去做。两种行为选择的方式虽然各有其好坏,但当今的中国社会缺乏一种义务论思维,绝大多数人在日常行为中强调个人偏好与欲望的满足,这也是社会上徇私枉法、贪官横行现象出现的部分原因。如果没有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对公正的强调都是空话。因为一个强调人情关系、讲究裙带关系的社会事事会讲究一个例外,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在普遍法则之外,那么法治无法在这个基础上找到一个普遍的必然性法则。而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对现当代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调公民法则意识的培养,培养有责任意识的公民。与西方重法则、轻特殊情况的社会氛围相比,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轻法理、重人情的社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前阶段,在一切追求经济效益的社会氛围中,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国家颁布了关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一部分人利用金钱、人际关系凌驾于法律之上。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要求所有的人必须敬重法律并履行相关的义务,不能因为某些人创造的经济效益大或者职位高就可以出现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2.强调人的尊严,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康德坚持认为人作为理性的载体,是从属于睿智界的一分子,每个人自身就是目的而不能被他人当做工具来利用。“国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让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人格。”[3]所有人不论其出身背景、宗教信仰、职业、种族、性别等各种千差万别的情况都一律平等,每个人都能自由发展自己的人格,享有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康德列举了四个例子,“‘不要骗人’,就意味着不要把别人当手段;‘不要自杀’,就意味着不要把自己当手段;‘发挥才能’,就是把自己当目的;要‘帮助别人’,就是把别人当目的。[4]真正的道德是将人当做目的的,无论是什么人都应该强调人的尊严与人格。中国的道德原则大部分建立在“人情”与功利的基础上,一旦为了追求功利就把他人当做“工具”。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只有以人格为目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才是真正的道德。”[5]

3、尊重道德主体的自主性地位。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核心是为了义务而义务,是出于义务而不是由于义务做某事,而作为理性存在主体的人是由于有自律的能力而如此行动的。在当今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社会上出现的一系列“道德失范”问题,许多专家学者都致力于加强约束域规范,建立完整的规范体系来应对这些道德问题。得出这样的解决方案实质是因为学者过于强调他律的力量,而忽视了人的主体性能力。当然,我国现阶段出现的道德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外在的因素、也有内在的因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康德提出的意志自律为现当代出现的道德问题提出了一种可借鉴的方案,即强调人的自主性地位,强调道德是出于人自身的发展和共同的人性为基础的德性而养成的。“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理,每一个有理性者都是他自己行为的立法者。相反地,‘他律’则是一切虚假的道德原理的根源。”[6]康德认为自由意志自己给自己立法,并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则,人的崇高性体现在不仅仅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因此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该被要求参与到道德相关规章和制度的制定中。即自己制定法则,自己遵守法则。唯有如此,才能更加体现出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体现出人的价值与尊严。

【参考文献】

[1][2](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22页.

[3]《西方伦理思想史》[M].宋希仁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331页.

[4][5]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详解[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第44页。

[6]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4页.

作者简介:

胡婕,女,湖北大冶人,研究方向:伦理学

邵乐奇,男,江西上饶人,研究方向:资源与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