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怎样使企业实现转换?许多地方尝试用股份制作为突破口,并把它看成是实现企业两权分离的唯一途径,认为在股份制下的企业可以完全摆脱国家和其他股东的约束,而由经营者随心所欲地支配企业。在这种认识下,导致了股份制的功能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正确认识股份制与两权分离的关系,笔者认为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前提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两权合一的问题。一、从股份制的内涵看其功能特征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和财产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组成股份公司,企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地是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的,但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是:在这种二元保护模式中,隐私与信息能否明确地加以区分?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多采取信息与隐私的“一元制”保护模式,即不区分信息与隐私,原因就是信息与隐私难以区分。文章赞成我国民法总则的“二元制”保护模式,并且认为,隐私与信息是可以区分的,应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即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从对隐私和信息保护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到损害的主体之请求权基础在于《民法总则》的第八章“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民法总则》第109-111条虽然规定了对隐私权和信息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