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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和教会法制度的宪政基础同样值得注重的是作为教会宪法件法律的社团法,世俗法内部各种法律制度如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等也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说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是西方法律学上一大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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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法私法化是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区分从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必然产物.公法私法化的产生有其深层的法律价值观和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原因.在公法的私法化潮流中,出现了私法原则引入公法关系和公益事业的私营化管理,这种现象的出现反映了现代政府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手段的多样化,它的理论基础仍然以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前提,但同时肯定了私法对公法的渗透、私法原则对公法原则的影响.正是这种意义上的“融合”、“渗透”,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调整手段的多样化.行政法作为公法的典型代表,私法化的表现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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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实现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债权的实现意味着市场信用的实现.保护债权以及债权的实现,就是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市场的信用基础、保护市场作用的积极发挥,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通过公法保护债权是公法的当然责任和重要任务,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通过公法的制度和调整方法,对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指在维护和尊重私法秩序和私法手段的同时,利用公法独特的调整机制,对债权进行更大范围的保护,也就是通过公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给债权的实现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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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晚清以降,中外交涉日益频繁,随着西方国际法逐渐传入中国,国人很自然地把国际法和外交活动联系起来,公法交涉思想应运而生。甲午以后,民族危机日蹙,唐才常在前人认知的基础上,由理论而实际,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公法交涉思想,呼吁国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力图争取国家主权,从而在晚清的国际法观念上走在了历史和时代的潮头,这也奠定了其公法交涉思想的应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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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治理是现代民主政治世界广泛运用的规则技艺,并逐渐演进至国家治理层面。公法学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多元政治控制符合人权保障的有序运行。国家治理是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政党、军事及其他国家资源的重置,国家治理体系及能力现代化应上升到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等重要地位。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能力现代化符合人权保障要求,具有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化、文明化、法治化等内涵,防止滑向专制集权,促进人权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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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应采用“公共权力”标准。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与公权利之间关系的法。与公法、私法相对应的“公权”、“私权”在中丈里容易让人误解,最好明确称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宪法规定的通常被视为私权利的人身权、财产权,同时也属于公权利。颇有争议的“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并没有改变宪法的公法性质。宪法只为公法,也不会影响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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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在性质上属于管制性公法规范,对其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应作区隔。其公法效力从历史考察,是禁止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时作出票据行为,其私法效力从维护整体票据制度的客观目的出发,不能将其解释为是对票据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和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矛盾。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时,该条规定应予保留,但应予以完善并增加但书规定,使其兼容融资性票据。

  • 标签: 票据法 票据无因性 票据行为 管制性公法规范 公法效力 私法效力
  • 简介:《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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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将从公法视角,分别运用“意识形态-社会现实”和“权利-义务”两个分析框架,重新梳理过去90年间(1921—2010年)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史,从而一方面向人们清晰地展示在不同“集体化”或者“被集体化”阶段——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后人民公社时代,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到底发生着怎样的“权利-义务”变化,另一方面,解释这些制度变迁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将是本文的重要工作之一。

  • 标签: 土地产权制度 制度变迁 意识形态 公法视角
  • 简介:<正>公法、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时代。而把这种划分与经济法联系起来,则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我们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重新认识公法、私法划分的价值及其对经济法形成的影响。一、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1.几种有代表性的见解关于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法学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一为利益说(目的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则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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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三)确定和协调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政治文明不仅要求公权力主体和政治共同体成员(主要指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法律化、制度化,是调整公权力主体和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种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的法律就是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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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公权力代表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法律(公法)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公法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公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的程序;在各公权力主体之间分配公权力和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确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等。

  • 标签: 公法 政治文明 公权力主体 权力监督 人类共同体 公权力
  • 简介:冯友兰先生说:“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经过100多年的反复和努力,中国法哲学研究初见成效,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筑了独立的法学范畴体系和话语结构,使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二是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并形成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力量以指导社会按照法治的要素重塑利益结构。但是,囿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中国法理学尤其是宪法法理学,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运行机制缺乏整体性的、形而上性的反思,公法基础理论欠缺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已经十分明显。公法哲学就是关于权力和人权的哲学。步入新世纪,中国公法领域迫切需要形而上的沉思,中国法学最有价值的范式研究和体系建构也将在公法领域里发生。

  • 标签: 公法哲学体系 方法论 公共权力体系 意识形态化 公共哲学
  • 简介:公法实施过程中,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类型化结构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典型问题与复合领域的拓展问题并存.公法私法化产生有其错综复杂的原因,总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重点:形式理性的内在缺陷与国家法治综合水平、公法价值目标相冲突并造成的空白、隐性公法维权人与显性私权益人不一致性、有效约束的私法化实施方式更具优势.从现实国情来看,公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理性瓶颈制约可通过学习私法化实施经验来解决,本文从制度设计角度提出了促进公法私法化的对策和建议.

  • 标签: 公法 私法化 问题 研究
  • 简介:以“雅典宪法”为核心的古代雅典公法体系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在思想和制度层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考察“雅典公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可以发现“雅典公法”的发达是由雅典国家特殊的自然人文地理环境、以手工业、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多种哲学思想的碰撞、交流以及雅典国家产生过程之特殊性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 标签: “雅典公法”发达原因
  • 简介: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 标签: 公法 演进 道德 法律 宪法
  • 简介:公法中源”说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绵延至20世纪初,相继得到了洋务思想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维新思想家的推磨和倡扬,经历了从萌芽到鼎盛再到衰退的演变历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第一,早在千余年前中国就已经产生国际法。洋务思想家和丁韪良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实体基础和历史实践。第二,中国古代国际法具有普世价值。维新思想家进一步把孔子及《春秋》说成是近代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把“公法中源”说推向极致。“公法中源”说在晚清的出现与发展深受历史、现实、理论三重因素的共同制约与作用。作为近代一种会通中西公法文化的理论学说,“公法中源”说有其独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由于方法错误和理论缺陷而导致的若干消极影响。

  • 标签: 晚清 国际法 中国古世公法 公法中源 公法外交
  • 简介: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性社会,能够全面回应多元价值诉求。现代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并以公法为其脊梁,社会和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法是否平衡。本文认为,现行公法处于失衡状态,这集中表现为社会关系因公共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和不到位而无法得到全面理顺,社会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调。中国要实现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遵循监督和规范公共权力与保护和拓展公民权利的公法制度变革主旨,采取国家主导和公众全方位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对公法加以结构性调整;要调整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结构,重塑制约与激励相容的公法机制,通过对症下药解决造成社会失调的公法失衡症结,全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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