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和理论课题。本文在立足国情、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确立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探寻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途径,以利益关系和制度创新为基本内容建构合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框架。
简介: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结构上的特点为:中央政策依赖于地方政府执行,中央对地方政府采取人事控制手段,立法和司法在调节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作用甚少;中央政府缺乏强大的政治部门审议决策并控制行政机构;建国以来,以省为地方的代表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省为地方的重心来建设地方政府。上述特点造成中央政令不畅的同时兼有行政中央集权弊端。改革要通过结构调整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双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是普遍和严重的。我国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特别是全国性法律规范与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在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选择适用的同时,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判例制度。
简介:战国时期,随着以郡统县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各国的普遍推行,各诸侯国国君通过郡、县地方行政区及乡、亭、里等基层地域组织,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有序的统治网络,层层控制着整个国家.新的官僚制度的建立,便利了国君对地方官员的任免、选拔与考核权的掌握.中央对地方的视察制度的建立,具有考核地方民政、选拔人才并对施政方针征求意见等作用.与此同时,行县之制在加强中央、各级政权与基层之间的政治联系,加强中央王朝对地方的行政管辖方面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监察制度的初步建立则是封建王朝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表现.国君对立法与司法权的垄断,是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户口的登记和赋役的摊派,内史、少府等国家财政机构的创设,标志着新型分立的单一制国家对地方经济的控制得到空前加强.发兵用符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及地方军队的调遣权全部集中于国君一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