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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海洋法公约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三个角度切入,阐述了海洋环境保护及存在的问题。结论是: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海洋法公约的作用堪比宪法,民事责任公约和救助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但上述公约提供的举措既非完美亦不充分,仍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便找到综合的解决方案。

  • 标签: 海洋环境 海洋法公约 民事责任公约 救助公约
  • 简介:警察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力,近年来我国警察在执法中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而关于警察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却甚少。随着我国民事赔偿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渐趋融合,如何解决警察执法侵权的民事责任归属问题.实乃当务之急。

  • 标签: 执法侵权 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
  • 简介:一、引论:平台责任的语境和概念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移动智能终端广泛普及、大数据技术应用不断深入,互联网的融合发展不断向纵深延伸拓展、朝各领域传导渗透,泛在、移动、智能、普惠的新特征更加明显,风险与机遇的碰撞更加激烈.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应用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流模式,构建起了现实空间之外但又与之密切联系的网络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时间和距离的限制都从根本上解除了,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得心应手地处理他们的事务.'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推动了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的新型社会关系架构的形成.

  • 标签: 民事责任研究报告 网络平台民事责任
  • 简介:胎儿是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时的初始阶段,是人类繁衍不可逾越的特定过程,忽视胎儿的利益就是忽视“人”的利益。随着工业文明不断地发展,环境污染、工业意外事故等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胎儿是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当胎儿利益遭受侵害去寻求民法上的救济时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与民法以人为本的要旨极不相符。在当今法治的社会,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胎儿利益 侵害 民事责任
  • 简介:埃里卡号案揭示了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存在的问题,即民事责任归责主体不合理,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民事责任公约可从建立新的CLC划分责任机制(归责于石油公司),在环境损害赔偿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赔偿规定这两方面加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可参考美国油污法的相关规定。

  • 标签: 油污 责任公约 损害赔偿 不足 完善
  • 简介:裁判员是体育赛事的重要参与方之一,作为与运动员、教练员一同参与体育赛事的人员,在相关体育法律关系中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在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等身体对抗因素较为突出的搏击运动项目中,裁判员的行为更易导致运动员遭受人身损害。对于体育赛事中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公职说、雇佣说等观点不尽合理,应当将裁判员认定为赛事组织方的受托人。搏击赛事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之间以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居多。搏击赛事中由于裁判员行为造成的运动员人身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全接触空手道赛事裁判员在场上执裁过程中通常负有准确执裁义务、护具检查义务、选手核对义务、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搏击赛事裁判员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情形,此种侵权责任的抗辩应当综合考虑裁判员的法律地位和搏击运动的固有风险两方面的因素,减轻或免除裁判员的侵权责任

  • 标签: 裁判员 搏击运动 人身损害 侵权 民事责任 全接触空手道
  • 简介: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问题由来已久,20世纪中叶以来,国家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跨界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灾难性事故频发,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也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而言,学术界也没有一个成熟、统一的见解。目前来看,严格赔偿责任原则能否被认同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学术界争论的最大分歧所在。严格赔偿责任原则能否完全解释损害责任的全部内容、损害责任又能否有更全面且完善的法理解释值得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 标签: 国际损害责任 法理基础 归责原则 国际义务 公平原则
  • 简介: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的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的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的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的疫苗产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的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

  • 标签: 疫苗 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 医疗损害责任 补偿
  • 简介:中国影迷圈,流传有许多奇怪迷信。“1994片子是世界电影史最强的一”,它就是其中一个。这个说法,源于如今霸占各类电影排行榜前列的《肖申克救赎》,一度等同于奥斯卡模范生代表的《阿甘正传》,

  • 标签: 世界电影史 《阿甘正传》 排行榜 奥斯卡 申克
  •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解释补充 损害赔偿
  • 简介:2012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并未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此举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司法规律,更不符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权司法保障需求.梳理分析将精神损害排除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和学界观点,就赔偿精神损害的应然性作出论证,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性构建意见.

  • 标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
  • 简介:气候变化是人类当前面临的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危机。自太平洋岛国帕劳总统托里比翁(JohnsonToribiong)于20119月的联合国峰会上呼吁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以来,"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历次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博弈焦点,终于2013华沙气候大会上形成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华沙损失损害国际机制,成为了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立法领域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本文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客观现实入手,深刻揭示了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所导致的损失与危害的华沙机制的法律属性,将其界定为"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补偿责任",从国际环境立法的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国家责任理论。

  • 标签: 国际环境法 气候变化 损失损害 补偿责任
  • 简介: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 标签: 民事诉讼 查明责任 证明责任
  • 简介:本文介绍了1949日内瓦四公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指出了军事需要原则和人道原则在这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简要分析了四公约的主要内容,并且回顾了我国与日内瓦公约的关系,最后介绍了我国政府落实日内瓦公约的努力。

  • 标签: 日内瓦公约 海牙公约 战争法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
  • 简介:随着经济对海洋石油资源需求的增大,钻井平台溢油已成为海上高发的污染事故之一,这就迫切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用以调整钻井平台溢油损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CMI等国际组织也在不断为此做出探索。OPOL是北海沿岸国家为解决近岸油气污染赔偿而作出的解决方案。在2015OPOL文本基础上探索近岸油污赔偿的国际化方向。

  • 标签: 近岸油污赔偿机制 OPOL 国际化立法
  • 简介:20162月8日至10日,国际劳工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组织总部,召开了《2006海事劳工公约》专门三方委员会第2次会议。会议由NaimNazha先生(加拿大)担任会议主席,70个成员国政府、船东组织、海员组织的代表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应邀参加了会议,我国代表团出席了本次会议。

  • 标签: 国际劳工组织 海事安全 国际非政府组织 会议概况 成员国政府 缔约国政府
  • 简介: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与企业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是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之一。对于《安全生产法》第53条的理解与应用,涉及到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对此应当以修正的补充模式为理论基础,比较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责任赔偿的具体项目,对于工伤保险已经补偿包括的财产损害项目,不论其数额的多少.均只能依工伤保险请求赔偿,不应依侵权责任法再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工伤保险补偿之外,受害员工应有权向单位求偿。

  • 标签: 工伤保险 侵权责任 补充模式
  • 简介:我国2012民诉法及其2015司法解释对应诉管辖虽有规定,但尚有诸多不明确之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被告除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外,往往还伴有其他行为,这些行为给应诉管辖的认定造成了困难。通过考察分析英国、新加坡、津巴布韦、波兰、加拿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应诉管辖的不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认为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也不出庭的,不应认定构成应诉管辖;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对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而出庭主张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应认可;司法解释对既提出管辖异议又进行实体答辩的不构成应诉管辖的规定值得商榷,从程序经济性和安定性角度看,此种情形宜认定为构成应诉管辖。

  • 标签: 应诉管辖 协议管辖 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