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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园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 标签: 形式 实质 “合理性” 资本主义
  • 简介:对于本次司法改革,我讲自己的几点认识。第一,对本轮司法改革的态度问题。我认为,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依然应该拿出更大的努力去支持本轮司法改革。中央这次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大大超出了学界的预期,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是应该对之大力支持的。在司法改革问题上,学界是有共识的,党中央也有共识。当然,完全的共识可能还没有形成,但目前司法改革的环境和氛围已经良好,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努力支持司法改革,把握住这次机遇。

  • 标签: 地方党委政府 改革方案 顶层设计 法官独立 人民法院组织法 权力运行机制
  • 简介: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 标签: 地方财源 财政分权 非税收入 地方发债权
  • 简介: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施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段,后行行为者介入进来,在与先行行为者取得意思上的联络后。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承继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应当限定在:后行行为者将先行行为者的行为和结果作为实现自己犯罪的手段,基于利用该行为和结果的意图而加以利用的情况下,应将这种行为视为后行行为者利用、补充先行行为者的实行行为,具体判断应以价值、规范意义上的等同性为基准。

  • 标签: 承继性 犯罪共同 手段规范意义
  • 简介: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 标签: 姓名权 姓名商标 符号结构 显著性 混淆可能性
  • 简介:我们一直称为理想的东西往往体现在三个领域:一个是宗教,一个是伦理,一个是艺术。如果再加上一个,就是由政治集权所造成的人们对于一个权威人格的向往。

  • 标签: 理想主义 中国梦 中国 学术研究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司法判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中涉及司法判例的选编、发布、内容、效力、引用、推翻之规则的总和。承认判例法的国家有司法判例制度,不承认判例法的国家也有司法判例制度。司法判例制度起源于自然法的发现和习惯法的传承,而且在神啊裁判中留下沿革的痕还。司法判例制度的变化受到制定法发展的影响。制定法强则判例弱;制定法弱则判例强。于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制度走上不同的发展道路。近代以来,两大法器的司法判例制度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当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改进和完善。

  • 标签: 司法 判例 制度 比较
  • 简介:反就业歧视抑或平等雇佣,不仅关涉基本人权的保护,也关涉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国家积极义务的履行.机会平等是在实质平等不可能情况下必须保有的形式意义上的底限平等.雇佣领域的机会平等是排除不合理区别因素后的“合理区别前提下的平等”,其首要原则是“机会向具备岗位合理底限要求的所有人充分开放”.在此前提下导入企业自由和社会经济进步价值,就形成机会平等前提下的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精英主义选择机制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建立在“真实职业资格”基础之上,且有赖于条件平等的支撑.条件平等意欲达致的目标是国家通过对竞争条件及其形成因素的积极调整最大限度地使人们能在实际的选择中实现真正的自由选择.

  • 标签: 企业雇佣 机会平等 精英选择 条件平等 自由选择
  •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

  • 标签: 举止 行为 规范 交谈 归属
  • 简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之后,该判决形式的适用案例十分罕见。一方面,我国法律中的“无效”规范的含义与行政法理论中的“无效”理论存在着偏差;另一方面,则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基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单纯的无效判决并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预期效果。这需要在未来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列举,并继续推进禁止判决的适用。

  • 标签: 无效判决 行政行为 无效 不成立 禁止判决
  • 简介:春秋战国时代,“法”由一个不甚重要的词语成长为诸子政治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墨子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枢纽.他是先秦首位对“法”的概念进行理论反思,并将之治术化的思想家.其“法”源于技术知识之“佱”,而非周人正统语境中的“灋”.缘于对周制的不满,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墨子做出摒弃“德—礼”观念而对治术之学重建的尝试.由此而兴的“法”学,由于墨学的主流化以及其与新兴的治权化、私权化的社会风气带来的新理论需求的契合,被广为接受,并获得进一步发展.最终,“法”成为战国晚期各家治术理论的中心话语.

  • 标签: 墨子 技术 治术
  • 简介:中国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有利有弊,对于其利,必应否定;对于其弊,在解释上,应最大限度地限缩其中所言“法”的范围,将若干第三人无权占有的情形视为“依法”,而不作为“违法”对待。不宜一概否定指示交付场合让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出让人转让被人盗窃或遗失的手表一块,此时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包括对第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说,是合适的,不应否认。

  • 标签: 指示交付 债权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无占有动产的让与
  • 简介:侦查取证瑕疵虽然是部分侵犯了法律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但毕竟造成了证据的缺陷和不完善,降低了证据的价值和作用,有时甚至无法弥补而使证据成为非法证据。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执法规范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侦查取证中存在的违反技术程序,物证书证保全或鉴定不当等瑕疵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瑕疵的现实条件,阐述了造成侦查取证瑕疵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方面的客观原因和认识与价值取向偏差方面的主观原因。同时提出了转变侦查观念、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提高可操作性、以及提高证据获取力等方面的解决措施。

  • 标签: 瑕疵证据 侦查取证 成因分析 源头治理
  • 简介: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如何提取电子数据、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电子数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具体问题尚无现成答案。确定电子数据基本范畴,并对电子数据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界定电子数据收集、鉴定、审查、认证的具体规则,特别是根据抽象司法程序模型,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进行详细地叙述与论证,为电子数据的刑事司法适用提供切实可行的具有法律性和技术性的操作规程,就成为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 标签: 电子数据 司法适用 取证规则
  • 简介:我国学理上缺乏对主观证明责任进行独立、系统的研究,进而产生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问题。主观证明责任具有特有的法律内涵。主观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性事实与实体事实两类,其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诉讼中由当事人交替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有促进发现真实、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防止滥用诉权等法律功能,在实践中为合理解释法律规定、提高当事人举证意识与举证能力、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起着积极作用。

  • 标签: 证明责任 主观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与转移 法律功能
  • 简介: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评估结果显示,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满意度评价与课题组依据客观指标的评价出现了一定程度背离。公众主观认知不理性、不一致等主观偏差不能完全解释这种背离。评估数据显示,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是造成这种背离的主要原因。一部分法治政府建设举措仅为应付上级政府要求,不能切实地发挥规范行政活动的作用,公众也无法实际体验到行政活动规范化的提升。这种形式主义倾向反映了当下行政主导型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缺陷,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审查等外部约束力量,方能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效。

  • 标签: 法治政府 形式主义 行政主导
  • 简介:随着我国“五四宪法”的制定与颁行,“社会主义”规范得以在我国入宪。一方面,这是在马克主义法律观、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引下,在现实国情与苏联等外部因素影响下,将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化的结果,使党的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相协调的结果;另一方面,从“五四宪法”中的“社会主义”规范文本及其入宪过程所体现的制宪者欲将其实施、发挥其宪法效力的初衷来看,这更是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初期依宪执政的探索与实践。

  • 标签: “五四宪法” “社会主义”规范 共产党 依宪执政
  • 简介:罗马法上未发展出意思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在形式主义背景下,要式口约居于一般合同地位,任何无不法、不道德、不能等缺陷的约定均可借助要式口约获得可执行性。消费借贷等要物合同产生的原因在于无偿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宜做要式口约,而嗣后的法律干预以受领人返还已受领的物为核心。鉴于无偿性是仅有的对要物合同具有一定证成作用的理由,并且不为交付合意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非妥当的制度安排,有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定性为合意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改造为要式合同,物的交付可补正形式瑕疵。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偿性 废止 改造
  • 简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 标签: 保险利益 股东 公司财产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