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人们非常关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等强势权力主体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的权益.事实上,无论主体强或弱,他对利益的诉求总是能动的,忽视其权利的实现必将带来利益秩序的紊乱.本研究在分析奥林匹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教育权及职业保障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阐述,并从奥林匹克运动的立法行为、裁判行为、经济与合同行为、金牌追求的"异化"行为五个方面探讨了奥林匹克实践中侵害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最后提出了维护运动员权利,保障奥林匹克运营秩序的建议.
简介:<正>我国现代刑事制度和十九世纪时通行的刑事制度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就是现在有了关于青少年罪犯的特殊规定。可以看到,大多数社会无可否认地对青年人表现出某强程度的宽大。对他们并不要求跟其年长者相同的标准,因为后者管有过熟悉社会要求的机会和经验。在英国法院早已采用了如下的规定:不对七岁以下(后来的法律提高到八岁)的儿童判罪;对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也只有在他表示已经确认自己的行为不正当时,才能被判有罪。除了这些规定,那时对待儿童完全跟成年人一样。对男小孩和女小孩大部分轻微犯罪行为,如扔投石子、在小河里洗澡,等等,都是在普通法院里起诉的;对他们也判以跟成年人相同的刑罚——死刑、流放和监禁;而且跟成熟和冷酷而无悔意的犯人在同一监狱里服刑。
简介:我国近代监狱史中最早注意到少年犯群体,是以监狱中独立划出特定监房将少年犯与成人隔离开来的形式,例如上海提篮桥监狱的童犯监狱以及山西第一监狱的幼年监房等。〔1〕考察我国独立建制少年监狱之开端,当属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创设的山东少年监,其成立日期为1933年7月1日。〔2〕民国少年监狱的创建既是承续清末监狱改良的成果,更是当时各国关注少年犯罪预防背景下监狱改良的产物。虽然由于政局动荡,这一时期的少年监实际设立与设想相距甚远,但是即便是点滴星火,从少年司法的视角对其深度解读,无疑具有重要价值。近年来对于民国监狱研究的论著很多,但是专门对于民国少年监相关的研究却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