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世纪之后的意大利家庭法,经历了从家庭到个人再到社会的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意大利通过标志性的立法活动使法律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潮流,体现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欧洲主要国家的家庭法,如德国和法国,也都经历过这样的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也是世界家庭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有很多背景和细节上的不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也面临着相似的趋势和挑战。相较之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尚处在第二阶段,通过考察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家庭法的发展历程,可以预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走向,更好地思考如何借着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修订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作用。
简介:波兰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有着劳动法典立法传统的国家,其劳动法典化改革是波兰劳务领域最重要的历史进程之一,它是由一定的历史背景决定的。阐述了波兰劳动法学界关于波兰劳动法法典化倾向、劳动法的基本规则、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等重要命题的争论与成果,并指出劳动法典的立法形式同样能有效地调整劳动关系。区分个人劳动法和集体劳动法并将其归并于统一的劳动法典之中这一做法,不但保证了劳动关系法律秩序以及其规则的完整性,也有利于统一的法律解释和合理的法律适用。结合现行波兰劳动合同法,总结劳动合同的调整范围,并阐述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为完成特定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在其他雇员脱岗期间签订的替代合同四种合同在订立与解除规定上的区别,并归纳出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和诉讼机制以及工会职能转型等方面的立法经验。
简介: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所积累的宝贵经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形成和确定提供了科学的思想基础。西方许多国家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社会治安只是一种措施和警务对策,还达不到综合治理的理论实践层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作为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战略方针,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们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提出来的,而且经历一个实践、探索、总结、不断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一方针,是我们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社会治安宏观控制在实践上,理论上的深化和飞跃,它以其强大的生命力,与时俱进,适应着动态社会治安形势。
简介: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入手,可以理解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因考量悔罪表现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等等,因此,通过对于刑法中悔罪问题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定罪阶段的“悔罪”的刑法意义,是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构建科学且规范的悔罪机制,并合理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
简介:在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由于侦查机关掌握法律赋予的广泛而强大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只是消极的被追诉方,双方的力量相差悬殊,因此,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必然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个人隐私以及各种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两者的权利必然发生碰撞,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利必然会受到侵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结合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笔者封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笔者认为应从法律本土化、地方性知识的角度出发,从转变侦查观念、完善立法、转变侦查模式、强化监督四个方面入手,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进行保障。
简介:当前学者对土地财政的功过是非有一个共同认识:土地财政是一个利弊共存的制度安排。学者之间的分歧则在于,多数学者主张弊大于利,应当及时废除土地财政,少数学者则主张利大于弊,应当暂缓废除土地财政,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制度之前,不能轻言废弃土地财政。主张暂缓废除土地财政的理由值得商榷。直接税为主的税收财政的实施与“革命”没有直接关系,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建设可以不依赖土地财政,土地财政并没有消灭土地食利阶层。事实上,土地财政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积累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导致了贫富差距,而且与我国当前的根本发展方向相违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延缓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妨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及时废除。
简介:以英美法系为重点,并对比欧陆法系的发展对财产权的历史变迁进行梳理,可以整理出“相对性”与“区分性”两条路径,并剖析出既有法治发达国家财产法绝对—→解构—→重建的曲折演进线索。“财产权”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包含以若干必要要素,以与自身时代阶段变化相适应的否定之否定形式扬弃发展。对于财产权的理解,应是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而不是我们在当前时代截点打开国门时所看到的某一个静态片段。为此,在充分理解西方各国(在自身路径依赖下形成的)既有概念后,还应把握中国发展中压缩的时代过程,对应建立起“财产权”的多元动态概念,根据纠纷类型的时代差异来分别适用,应对我们正在同时经历着的多个时代阶段之叠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