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罗马法、日耳曼法到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物权和债权区分是民法典体系的主要体现。魏振瀛教授以法理学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论作为上位概念,批判德国民法中'损害赔偿责任还是义务'、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的做法,坚持具有开放性的'民事责任后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性和非财产性(人格权)的权利,请求权也变更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只有债权)和救济权的请求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然而,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否认德国民法的责任理念以及整个民法典体系,'民事责任后果说'反而压缩了请求权的行使阶段,淡化权利思维,以法理学的责任概念作为指导更是存在重大疑问;以这种理念为指导的民法典模式也就值得商榷。
简介: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