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简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需遵循“职权”的内部生成机制、“职权代理”的外部表达需要等基本逻辑,并受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职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之间的耦合关系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职权代理的法律表达,应当在普通代理法的委托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等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为具体判断“职权”生成和表达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指引。《民法总则》第170条为迎合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试图单独为职权代理创设简单、抽象化的一般性规则,但该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亦背离了职权代理的规范理路。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民众生活的迅速改善,各级政府形成了一种发展观与绩效观。这种发展观与绩效观激发政府和民众创造财富的热情,实现了大国崛起,但由于缺乏法治理念的指导、法治规则的约束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存在一陷。但为一笔重的历史上需要适的形作出质变。基于法治国家的背景,确立科学的发展观与绩效观需要重申法治理念,加强国家职能以促进领导干部民主、开明、负责任的理念和理性、宽容、长远的社会主流价值观,通过博弈、交流和沟通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完善融合激励与惩戒的法治规则之制定和实施,并强化公权力运行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具体法治方式的运用。
简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加快落地有助于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和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例外规定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实施的关键环节,其规则设计更须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损害公平竞争审查这一优良制度的声誉。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皇冠原则'与'帝王条款',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即豁免制度允许且需要比例原则的深度介入。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对公平竞争审查豁免制度落地进行规范分析,指出当前央地实施文件中的相关问题,在明确问题的基础上,再运用比例原则对例外规定的审查方法进行应然建构,指出完善方向,最后通过具体示例为审查实务提供一些具体建议,希冀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更为稳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清晰。
简介:台湾地区之检察官在组织上受限于检察一体,其存在上命下从之指挥监督体系,检察(总)长甚至能够行使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是整个检察组织存在有机一体性,具备行政权之特征。惟在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之下,乃是独立的官属而具有独立性,仍具有司法官之属性。因此,检察官之属性定为应为偏向司法官之中间官署。不论在刑事诉讼相关事项或其他法令事项,法制上均有足以彰显检察官公益代表人之处。不论是在民事案件或公法案件,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最直接利害关系之当事人未为诉讼或不能为诉讼时,均赋予检察官介入之诉权,分别按其性质得为原被告、声请人,或提起抗告、续行诉讼,检察官扮演实践"法"为目的之公益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