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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损害与损失的区别对损害的概念、损害的内部构成、损害的历史进程、损害的存在形式以及损害与其相近概念的区别等问题的认识,构成人们的损害观。它是人们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损害观对同一民事纠纷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损害常常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而存在。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及

  • 标签: 损害事实 精神损害 物质损失 权利主体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 简介:侵权法是发展最快的民法部门,也是民法教义学最难穿越的领域。这是因为:其一,侵权损害赔偿是法定之债,立法者必须依据公正等自然法理念,将其纳入环环相扣、首尾呼应的概念——规则体系,这对立法者的理性不啻为巨大挑战;其二,侵权法涉及无法财产化、市场化的人身利益,故很难如合同法一般,依据纯粹"经济规律"自如地设定规则,它还必须纳入诸多价值,这就有可能使法教义学的演绎与推理难以进行,

  • 标签: 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 奥地利 素材 瑞士 健康
  • 简介:"损害"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无过失责任不断扩大的今天,实际上成为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石。在认识损害的法律本质的同时,缓和认定损害的要件,从而将损害扩大至所有利益损失的场合,是侵权法取得进一步的发展的重要方式。立足于侵权法的基本思想与归责基础,研究损害在侵权行为认定构成中的具体角色,将是重要的课题。

  • 标签: 侵权法 损害赔偿额 受害人 侵权行为法 可赔偿性 法律本质
  • 简介:现行法律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化的标准,引起了学者对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的讨论。本文试图通过介绍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两大主流学说“抚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在“继承丧失说”的基础上阐述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最后,针对以上理论的不足之处阐述一种新的理论死伤赔偿说,以定额化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解读其合理性和在我国实行的现实性。

  • 标签: 继承丧失说 死伤损害说
  • 简介: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医疗损害的主体无疑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但这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医疗损害行为的实施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还必须对医疗损害的主体做进一步的区分。

  • 标签: 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 主体认定 民事责任 中国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法益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法益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法益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法益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法益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法益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益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法益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法益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法益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法益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法益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

  • 标签: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 简介: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①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学要揭示出生命体内部的神经一样。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是混合继受的立法,以大量的比较法为依托,

  • 标签: 体系 损害责任 物件 侵权责任法 排列组合 构成要素
  • 简介:法国法上的包价旅游系自成一类的特殊合同,单纯代为订票的旅游服务合同更多地被认为是委托合同。在包价旅游、应邀组织的旅游等绝大多数场合下,销售性旅行社或组织性旅行社对受损害的游客承担的都是一种无过错的法定责任;此种责任不以实际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为要件,但当游客向服务提供者主张侵权责任时除外。销售性旅行社和组织性旅行社不承担连带责任(solidarite),判例认定二者存在准连带责任(insolidum)也极其罕见,或因现行制度已可充分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实现。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为他人责任 连带责任
  •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直接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受到刑罚处罚。根据犯罪构成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中止过程中所造成的、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直接物质损失。行为人在所中止犯罪的罪过支配下造成的“损害”即使符合另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也不能单独定罪,而只能按照“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来减轻处罚。

  • 标签: 损害 犯罪中止 主观罪过
  • 简介:界定高空抛物行为,解读司法实践的二元化判决背后的法理,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限制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分析高空抛物行为责任性质,并认为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肯定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提出健全保险制度、完善国家责任和督促物业公司和业主建立物业补偿金制度。

  • 标签: 高空抛物侵权 补充责任 物业补偿金制度
  • 简介:妨害(nuisance)是美国普通法上一种重要的救济形式.传统上的妨害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人,保护其财产的权利,但目前,妨害在美国环境法上已经是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重要方式.妨害包括私人妨害和公共妨害.受害人可以依据妨害之诉寻求比成文法更多的救济,因而具有很强的可适用性.

  • 标签: 妨害 私人妨害 公共妨害 案例
  • 简介:<正>联邦最高法院第六民事审判庭1958年12月9日的判决,刊载于《联邦最高法院裁判集》第29卷第65页(BGHZ29,65)i.S.B.(原告)w.K.(被告)第一审法院:比勒菲尔德州法院第二审法院:哈姆州高等法院ⅥZR199/57(Hamm)要旨因损坏电缆而造成供电中断,且断点并不位于受影响的企业的土地范围

  • 标签: 财产损害 联邦最高法院 民事审判庭 《民法典》 土地范围 帝国最高法院
  • 简介:定期金赔偿制度适用于长期性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与一次性赔偿相比,它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随着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各国的侵权立法确立了定期金赔偿制度,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完善我国的定期金赔偿制度,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强制性等方面予以明确和完善。

  • 标签: 人身损害 定期金赔偿 一次性赔偿
  • 简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侵权赔偿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参照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提供了三种计算标准,下面就对如何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践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就是其失去的利润额。侵权产品上市后,会抢走专利产品的一部分市场,致使专利权人获利减少。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这样计算: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侵害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专

  • 标签: 专利侵权 损害赔偿额 专利权人 侵权人 损失赔偿额 专利产品
  •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缔约机会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存在于侵权法、契约法领域。各国通常对其采取承认与限制相结合的保护手段,并表现出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鉴于缔约机会损失在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方面的不同表现形式,今后应在侵权法、契约法中分别予以规定。

  • 标签: 缔约机会损失 纯经济损失 信赖利益 合理限制
  • 简介:一、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实体规则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54条第(3)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违法行为,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5条。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害相对人就有权请求赔偿。

  • 标签: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 混合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