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2月,广东省H县发生一宗引起人们关注的劳动争议案。那是H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和H县法院在《劳动法》施行后第一次操“正步”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法院开庭审理时,仲裁委和县总工会均派员参加旁听;我作为用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活动。该案基本情况如下:H县一全民所有制中型化工企业某工业(集团)公司(下称公司),经县劳动局批准,于1992年11月五日录用某甲为合同制工人,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某乙于1994年四月间从县内另一企业调入公司,成为公司固定工、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甲乙在公司锅炉车间当司炉工。1995年1月9日,公司针对少数职工劳动纪律较为松散的状况,根据化工企业的特
简介:遗赠房产座落于长汀县汀州镇南寨C路C号的左片房屋,属胡江与其弟胡涛的共有房产.由于胡江长期在外工作,其共有房屋便由胡涛出租他人使用并收益.1993年农历九月初三,胡涛将该房屋的部分出租给王某,并由李来代笔立下租约,约定:每年租金人民币380元,租期6年,从1993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起到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止,已付给人民币2100元;又因1996年8月8日洪灾,房屋被洪水冲塌,房东胡涛向王某预支洪灾重建费、生活费、治疗费等计人民币9300元,此款用于王某继续租用该房屋,秀期24年(即从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起至2023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止).为修复被洪水冲塌的房屋,胡涛收到其姐胡江寄来的人民币550元.胡涛因终身未婚而无后.
简介: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后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