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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要旨】医院在产前检查及诊断中存有过错,致使孕妇生育缺陷婴儿的,产前检查夫妇可以医院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医院仅对与其产前过错诊断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产前诊断 赔偿责任 医院 过错 婴儿 缺陷
  • 简介:本文通过对人的历时性考察,确定了"未出生者"之范围;论述了生命物质、生物的人、法律的人、社会的人、民法自然人的划分问题。认为民法中的个体未出生者起点应采"合子植入说",终点应采"独立呼吸说"。民法未出生者的科学、合理界定,生命物质、生物的人、法律的人、社会的人、民法自然人的科学划分,有利于我国民法典有关规范的制定。这类法学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探讨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环境法、经济法中的"后代人"利益保护问题也会有所裨益。

  • 标签: 未出生者 民法典 环境法 后代人利益
  • 简介:出生是一个具有丰富法律意义的事件,它是解决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的结果。我国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导致了对胎儿生命权的漠视,建议把胎儿作为人权的主体。中国一些省的地方立法中把离婚当作堕胎的合法理由的规定有伤人权。

  • 标签: 胎儿生命权 生育权 性别选择 人权 私生活权
  • 简介:樊女士花两万多元在一家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但手术没成功。而后她得知,那家医院根本没有做“试管婴儿”手术的资格。在向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这是全国第一起因“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引发的官司。

  • 标签: “试管婴儿” 医院 医疗纠纷 南阳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与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与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与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与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与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与法律事件。

  • 标签: “基因编辑婴儿” 生命法 生命伦理学 生命法学
  • 简介:法官:我是一名农民。为了生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妻子怀孕后就一直在县医院做产前保健检查和优生优育筛查,在医院进行的各种检查中,医生都告知我们说胎儿很正常。但是,没有想到的是,我女儿出生后右臂下半部和左脚缺失。

  • 标签: 医院 检查 胎儿 赔偿 缺陷 孩子
  • 简介:据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197日下午6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据周喜军交代。2013年3月4日上午7时许,他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

  • 标签: 犯罪嫌疑人 长春市 吉林 批捕 婴儿 汽车
  • 简介:目的探讨有效预防先天性缺陷儿不当出生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可行性策略,为防范缺陷儿不当出生医疗风险及医疗损害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提供参考。方法对26例先天缺陷儿不当出生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归纳先天性缺陷儿不当出生引起医疗纠纷案件的构成、鉴定意见、医疗过错特点及纠纷发生的成因。结果大龄或高龄孕妇、农民或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基层医疗机构易发生此类医疗纠纷案件,以新生儿严重缺陷多见。结论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产前保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完善风险告知制度以及发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是预防此类医疗纠纷发生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先天性缺陷 不当出生 医疗纠纷 产生原因 对策
  • 简介:一、一份法院的在对出生登记局局长决定的行政上诉作出的判决书,必须依《民事诉讼法典》第659条规定的要素撰写;二、一份判决书只有在完全缺乏指出决定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时方视为无效的判决书;三、宣告判决书无效以后,上诉法院仍可凭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作出判决;四、对提出延迟出生登记的申请,应视乎申请人有否提出合适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容的证据。

  • 标签: 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级法院 林金妹 出生登记制度 合议庭裁判书 裁判理由
  • 简介:在“错误出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基于患者对医师的充分信赖及对医师的特殊职业要求,医师便具有了对患者的高度注意义务,若医师疏于注意而违反该义务,则其具有法律上的过错。所以应将是否履行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医师有无过错的判断标准。受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违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请求权基础 错误出生 优生优育 人民医院 纠纷案 淮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