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简介:虽然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通过"吴小彤等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改变了以英国式普通法传统中针对实质合理期待的克制立场,将实质审查与救济机制纳入合理期待规则,但该普通法规则在个案运用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期待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在公共利益与合理期待之间应如何权衡等难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历经10年的司法探索,更为清晰和客观地诠释了合理期待规则的审判法理,有效整合了程序合理期待与实质合理期待,明确了维斯伯里原则与合理期待规则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的关系,赋予"合理期待"这个法律术语义法治修辞之功效。整体而言,合理期待规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审判领域已经成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公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