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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引言历经十余年的修法与立法努力,台湾地区的集体劳动三法(亦即工会法、团体协约法与劳资争议处理法)终于在今年(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三法修正的改变甚大,可谓树立了未来集体劳动关系发展之法律框架,其中大的修正重点之一,即是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及其救济制度(裁决)之建立。以下谨就该制度之制度目的与救济程序,略加介绍:

  • 标签: 劳动行为 集体劳动关系 团体协约法 劳资争议处理法 调查程序 协商代表
  • 简介:行政调解制度与一般调解在意义上有所差别,因此对于制度之研究必须分别从其外观与内涵加以探索,以窥探制度之本质。爰此,从定义、类型与法律定性等观点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之外观意义。另从行政调解与司法权之关系,说明制度是否抵触司法权之行使?最后,进一步说明行政调解制度中当事人间彼此之关系,以厘清制度之内涵。

  • 标签: 行政调解 司法权 行政指导
  • 简介:近年来,网络购物标价错误该如何处理一直是台湾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就实务判决而言,台湾法院仍回归传统民法之规定,透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错误撤销规则以及诚信原则的适用来妥善处理个案。而对比祖国大陆之相关立法,虽两岸在以上具体规则的设计上有所差异,但实际之法效大致相同。唯在网购合同中,为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台湾通过特别法对传统契约法的某些规则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可资祖国大陆借鉴。

  • 标签: 标价错误 要约 意思表示撤销 诚信原则
  • 简介: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程序作了规定,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性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该类诉讼的性质,存在着法定诉讼担当说与团体之固有权利说的争论,诉讼标的之界定、重复起诉行为与既判力范围之认定,以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限制等问题,因采法定诉讼担当说还是固有权利说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及其理论探讨对于我国构建团体不作为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标签: 公益团体 团体诉讼 公益诉讼 不作为之诉 不作为请求权
  • 简介:非讼裁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一类重要裁定,也是可被大陆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裁定中的主要类型。原则上,台湾地区法院的非讼裁定没有既判力,而大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象主要是形成力,其中具有给付内容的,认可的同时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的本票强制执行裁定等非讼裁定无既判力,虽为人民法院所认可,也应允许债务人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 标签: 非讼裁定 既判力 认可 执行
  • 简介:经过修法,台湾地区经历了从"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到"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变迁。"个人资料保护法"扩张了保护客体、适用主体的范围,注重敏感性个人资料的保护,增加了告知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行销拒绝权,兼顾新闻自由,并加重了法律责任。同时,该法在资讯自决权的地位、敏感性资料保护的方式与力度、专责机关的设置、"公共利益"的界定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大陆逐渐展开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有必要以该法作为学习、借鉴的样板,以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 标签: 个人资料保护 敏感性资料 资讯自决权 公共利益 启示意义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确立了此立场,即区别障碍未遂与中止未遂的关键因素在于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系出于'己意'。作者围绕着案件事实,从学理思考与实务实效的双重角度,强调对于'己意'的判定倚重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之考量,并借助于对客观事实之分析对其加以印证。

  • 标签: 强盗罪 胁迫 中止 未遂
  • 简介:<正>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

  • 标签: 中央国家机关 发扬民主
  • 简介: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定纷止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效,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正在推进之中,而海峡对岸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已较为成熟,考察台湾地区诉愿委员会的设置及运行模式,对我们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台湾诉愿委员会 大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借鉴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理由基本上否定了着手后脱离共同正犯关系之可能,认为只要犯罪既遂,则所有共同正犯皆成立该犯罪之既遂犯,一律排除中止犯之可能性。对于这种既遂排除中止犯成立之原则,有必要借助共同正犯之脱离的概念作更深的探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作者认为,在共同正犯脱离的场合,即便结果发生了,若其欠缺与行为之间的归责关联,不论根据无相当因果关系抑或是客观不可归责,都将排除结果之归责,在此种情形当然不应否定中止犯成立之可能。

  • 标签: 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之中止 共同正犯之脱离
  • 简介:如何在纷争解决机制之设计上,提升面对大鲸鱼之小虾米“接近正义”的可能性,长久以来一直为民事程序法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立法者除了在诉讼制度中试图设置有助于弱势者能尽量克服起诉之经济门槛以迈入法院大门主张权利之机制外,亦不断尝试开展有利于消费者之替代性纷争解决制度。本文以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英国“PrivateOmbudsman”制度之借镜以及该法研议过程之转折为例,分析此项开拓替代性纷争解决途径之尝试所挑起的课题与所带来的启示。英国在金融消费争议领域中发展出之“PrivateOmbudsman”机制,与传统的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均有所不同,其“片面强制管辖”与“片面拘束力”之设计,为消费者创造了一个友善的寻求救济管道。本文认为,在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就后者提供之商品服务所引起争议之脉络中,采取此等规范设计,并不至于产生“违宪侵害金融机构诉讼权与程序选择权”之问题。不过,得以“合宪地”采取此种程序机制设计,并不当然代表立法者即应追随英国脚步实行“PrivateOmbudsman”机制。本文在检讨此课题之过程中,对于民事程序法学值得于未来进一步拓展的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议。

  • 标签: 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 民事诉讼 金融消费争议 金融公评人 接近正义 片面强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