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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 标签: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控制下交付 诱惑侦查 既遂 疑难案件
  • 简介:近年来,境外毒源地对我国渗透危害进一步加剧,跨国犯罪特别是边境走私运输毒品犯罪问题突显,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发案率逐年上升。在打击边境地区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队作为一只特殊的武装力量,在口岸人货查缉、边境武装巡逻、情报线索搜集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对其侦查手段、执法权限的严格控制使其在面对多样化的毒品犯罪行为时存在诸多困难。面对日益猖獗的走私毒品犯罪,应加强国际合作,在源头上遏制走私毒品犯罪,加大对走私毒品犯罪的堵源截流力度,突出重点,进一步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 标签: 边境 走私 毒品犯罪
  • 简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 标签: 走私 禁止进出口 红油 货物物品
  • 简介: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 标签: 盗窃罪 多次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未遂
  • 简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

  • 标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成立 既遂 罪数
  • 简介: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视程度。但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及抚慰金数额标准等操作细节未做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执行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可取之处,结合本国实际,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加以规定。

  • 标签: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认定标准
  • 简介:刑事申诉息诉工作是指刑事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而检察机关复查后确认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正确,决定予以维持。并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使申诉人接受原判决、裁定和处理决定所做的一系列工作。

  • 标签: 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息诉工作 检察机关
  • 简介:网络世界不是乌托邦,网民们在浏览网页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注册表突然被篡改,IE浏览器默认首页,标题栏等变成了一个色情网站或黑客网站的首页与标志。每肖打开IE浏览器就自动跳出一个令人生厌的页面,或当打开“Internet选项”对话框竟发现不能修改主页设置时,你会有什么感受?而这就是人们有意或无意浏览某一暗藏恶意代码网站时被攻击后的结果。

  • 标签: 打开 恶意网站 IE浏览器 黑客网站 页面 主页设置
  • 简介:对于司法从业人员而言,在贯彻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的同时,尊重并遵守司法程序,提高自身的司法技巧和专业技能至关重要。其中,司法口才作为相对的大概念,当中的辩论技巧能够用于辨明事理,确保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的权威性与准确性。文章在简要阐述司法辩论技巧的基础上,分析常用的法庭辩论技巧以及战术,并指出辩论中的避忌,以提高司法实践效能。

  • 标签: 司法口才 辩论技巧 律师 法庭
  • 简介: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侦查工作是由警察完成的。公安机关(含民航、交通、铁路、林业等专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海关缉私部门承担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侦查工作。这些部门的最显著特点都是属于警察序列。军队保卫部门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机构,英语中称其为"MILI-TARYPOLICE",简称为MP,英文本意为军事警察。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是我国整个刑事诉讼中唯一不具有警察身份,但行使侦查权的部门。

  • 标签: 大整合 军事警察 审讯 国家安全机关 刑事诉讼 侦查工作
  •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 标签: 大司法 审执分离 执行实施权 执行裁判权
  • 简介: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此时,对海关工作人员应以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刑法理论界也颇多争议。

  • 标签: 海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 受贿罪 问题解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贪污贿赂犯罪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来,我国金融刑法历经多次修改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从刑罚设置角度看,表现为以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为龙头的刑罚层级体系。

  • 标签: 集资诈骗罪 刑法修正案 死刑适用 问题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简介:数据显示,2017年1—6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共办结案件19016件,同比增长36.78%;全院107名入额法官,人均结案176.07件,同比增长44.37%。尤其在6月,单月结案历史性地突破4000件大关,达至04532件,同比增幅达91.16%,并且首次出现结案数量超过当月新收案件数,存案下降的拐点。

  • 标签: 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法院 解题 改革 同比增长 数据显示
  • 简介:调研是社会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从理论角度讲,调研分四个环节:一是课题的确定;二是材料的收集;三是归纳与分析;四是理论的构成、修正和应用。由此可见,调查研究实际上是一个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感性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逻辑归纳过程。检察机关调研文章的写作也是如此,具体而言,也分四个部分。

  • 标签: 调研文章 写作技巧 社会研究 感性认识 思维具体 感性抽象
  • 简介:新年伊始,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法院召开办案人员联席座谈会,双方就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移送和提起公诉的条件、办案过程中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方法与技巧、如何应对《律师法》实施后对办案带来的冲击挑战及对策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并达成共识。会上.双方还商洽建立了检法信访情况通报、疑难案件共同研讨等制度,促进了双方的交流、合作与联系。

  • 标签: 办案技巧 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 挑战及对策 《律师法》 办案人员
  • 简介:文书的结构,指的是文书的内部构造及其对材料所作的组织安排,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谋篇布局。文书的作者在安排结构时,除了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外,还应该恰当地使用一些结构的技巧

  • 标签: 法律文书 结构安排 技巧
  • 简介:入户调查工作效果如何是社区民警综合素质体现之一。掌握入户调查工作方法对社区民警至关重要。对此,结合专业知识和入户调查实战经验,提出相应的入户调查工作技巧

  • 标签: 社区民警 入户调查 技巧
  • 简介: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 标签: 公诉人 讯问技巧 庭审过程 专家证人 犯罪事实 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