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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通过对条款内涵、功能的考察,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个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条款,只存在侵权行为的条款。而法国法模式和德国法模式属于条款的不同模式,对其的选择并不存在个普适性的标准,应综合考察多方面的因素。

  • 标签: 一般条款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准侵权行为
  • 简介:宪法在目的和手段两方面体现其基本价值。作为宪法的实体价值,人民主权植根于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并成为近现代立宪社会发展的根本导向,在宪政实践的不同层次上得以实现;作为宪法的形式价值,权利——权力秩序的任务在于调整和理顺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这政治矛盾的关系,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这两重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保证宪法的至上权威,完善宪政制度和组织结构,实现宪法主治

  • 标签: 宪法 价值人民主权 权利——权力秩序 宪法主治
  • 简介: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不仅是版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难点问题,而且是版权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原则就成为作品独创性认定中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作品独创性认定具体标准在目前世界各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难以统和具体明确的前提下,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原则的确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作品独创性 独创性认定 一般原则
  • 简介:<正>目次、引言:注意义务概述二、大陆法系的注意义务——以德国法为中心三、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的注意义务之比较四、结论:结合两大法系所长,引进注意义务、引言:注意义务概述我国学者对现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看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后者比前者多出了违法性这要件。对于过错,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客观的判断标准——是否尽到客观的注意义务,对于违法性,学者们也日渐冲破权

  • 标签: 义务人 侵权行为 违法性 大陆法系 帝国最高法院 纯粹经济损失
  • 简介:意思自治进入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后,其限制问题直是各国立法者和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因侵权法律适用中对意思自治的不同态度,关于该问题存在多种立法模式。从意思自治的主体、范围、时间、表现方式、决定事项等五个方面可归纳出意思自治的自我限制方式,公共政策、强制性规则、保护弱者利益、保护第三者利益等四个方面则揭示了意思自治的外部限制特点。上述限制亦应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得到考量。

  • 标签: 侵权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公共秩序 强制性规则
  • 简介:本书是纯粹法学派首创人凯尔森的代表作,现代西方法学名著之。本书对法律和国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全书分法律与国家两编和个附录。第编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的基本问题;第二编论述了国家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附录对西方法学中两大对立学派的区别作了分析。

  • 标签: 西方法学 理论问题 纯粹法学 凯尔森 法律责任 法律权利
  • 简介:本书作为当代俄罗斯法律高等学校专用教材,典型地和权威地反映了当代俄罗斯法理学的新变化,其内容既反映出俄罗斯联邦宪法原则,又体现了观点的多元化;既有传统的俄罗斯思想观点,又有当代西方法学流派观点,还有70多年来形成的社会主义观点;从中反映出接受过马列主义传统教育的当代俄罗斯法学家对法理学的新思考。

  • 标签: 俄罗斯法学 法理学 高等学校 新变化 思想观点 当代西方
  • 简介:、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的中国命运中国学术界最早接触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应该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有德日留学背景的些学者陆续回到祖国,并将德Et刑法的有关理论不断介绍到国内法学界,使之得以被认识与掌握。就当时来说,学者对德日刑法理论的学习虽然在我国热情高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作为刑法学的基本立场问题展开讨论与研究的理论并不包括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

  • 标签: 行为无价值 价值论 20世纪90年代 机能 刑法理论 中国学术界
  • 简介: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视阈中的行为不同,前者偏向于存在上的自然行为,后者偏向于规范意义上的社会行为。以此为基点,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在"对物防卫"的认可与否以及"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取舍上采取不同的态度。采取存在意义上的、客观中立的、未定型的"裸"的行为更符合刑法行为视角的立场。"有害性"、"有意性"都不是行为的要素,应当将主观要素与价值判断从行为的考量中剔除出去。这样的行为观对于"对物防卫"的主张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有所裨益。

  • 标签: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行为 存在 规范
  • 简介:<正>涉外经济合同作为合同的个类型,具有合同的属性,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其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但是,合同的属性只能将合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而不能将民事合同与经济合同区别开来,更不能将经济合同与涉外经济合同区别开来。涉外经济合同区别于其他经济合同的特殊属性,在于它具有“涉外性”。

  • 标签: 合同法律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 一般属性 合同当事人 民事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
  • 简介:非财产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来赔偿,有不同学者对其正当性用事后的功能性补偿、事前威慑以及受害人事前保险的理论来说明,但是上述理论各自有其缺陷,尤其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赔偿额的算定中,并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从而难以为实践所采用。相反,价目表通过集体估价确定各种非财产性损害的价格,同时不排斥个案情况,是较为合理且操作性较强的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式。

  • 标签: 非财产损害 赔偿 保险 价目表
  • 简介:《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学界就该法中何为侵权责任的条款,争议颇多。在问题类型上,侵权责任条款的争议属于立法技术问题,不存在对错之分,仅有优劣之别。侵权责任的条款具有价值宣示、行为指引、裁判指引以及资讯集中的立法功能。基于其规范范围的不同,侵权责任条款分为有限的侵权责任条款与全面的侵权责任条款。立法机关本欲将《侵权责任法》第2条打造成全面侵权责任的条款,但囿于争议较大和技术缺陷,而沦为转致条款,仅第6条第1款经解释操作后可作为过错责任认定的条款。

  • 标签: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概念界定 规范功能 规范范围
  • 简介:不断出现的祭奠纠纷案件给司法实务带来了难题,对于祭奠纠纷的法律解释问题则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作为我国侵权法体系导航器的《侵权责任法》却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通过对该法第2条的分析与解释,"祭奠利益"能够在"民事权益"的范围内找到根据,祭奠利益是《侵权责任法》的当然保护对象,从而解决了实践中处理祭奠纠纷案件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 标签: 祭奠 祭奠利益 一般条款 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
  • 简介:编辑同志:咨询个问题,我11岁时父母离婚,我随父生活,母亲另嫁,4年后父亲车祸去世,靠父亲留下的钱生活。21岁时,继父因病也去世,留下76平米房屋套,继父自己有个30岁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现在她主张继父留下的房屋我母亲和我都没有权力继承,只答应将其父亲部分存款(约5万元)留给我母亲,请问这合理吗?读者:晓月

  • 标签: 继父 遗产继承 去世 父母离婚 权力继承 父亲
  • 简介: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贯穿于竞争法的整个制度体系中。制度和理论上尚未给出反竞争行为抗辩事由的定义,导致法律适用容易出现偏差,制度散乱,体系化不足,些立法的逻辑不严密,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归纳经营者反竞争行为抗辩事由的定义。经营者反竞争行为的抗辩事由可以归纳为反竞争行为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和促进公共利益两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定义符合竞争法的基本原理,也与现有的列举式规定相兼容,因而是恰当的。存在抗辩事由不代表反竞争行为定合法,还需要更大框架内的经济分析。如果反竞争行为利大于弊,则可以得到竞争法的豁免。

  • 标签: 反竞争行为 抗辩 正当理由
  • 简介:法律原则和国际习惯的形成具有定历史性,漫长的发展过程使两者不如条约具体而有针对性,但两者均具有晋遍约束国际法主体的效力。两者也明显不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在国内层面,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层面:法律原则的法律认可是国内法上的确信,而国际习惯是国家之间不断博弈达成的法律确信;在效力认定上,法律原则的查找主要集中在国内法,而项规则是否为国际习惯需要国际法院查证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文件。

  • 标签: 国际法渊源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特征分析
  • 简介:<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行以来,其中的"条款"问题直众说纷纭,缺乏定论。在该法面临"大修"之际,笔者尝试就此抒浅见。、何为"条款"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问题进行探讨时,不能不正本清源,先搞清楚什么是"条款"、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否则各说各话,永远也无法达成共识、得出正确的结论。"条款"(GeneralClause)与"概括条款"、"性条款"、"概括性条款"等系同义语。该概念在民商法领域中被广为使用。谢怀栻先生在其《外国民商法精要》书中不止处提到《德国民法典》的大特点是规定了"条款"即几个总的原则,如诚实信用、善

  • 标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侵权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 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 简介:如果可以说损害赔偿是民法的核心——因为任何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分析最终都会归结到责任的承担,而现代民法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即为损害赔偿,那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是损害赔偿研究的核心,因为有关的各种理论的探讨最后都将归结到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损害赔偿类型之,属于核心之核心。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问题与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直接关系着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 标签: 违约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额 民法 限制 责任形式 核心
  • 简介: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具有分割物权变动效力、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意义体系进行有限切割、交付和登记要件兼采和在公示方式升格与公示强制软化之间实现了各种复杂折中的法理特质。交付在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仅为物权变动合意之表达,并非公示方式,也非可排除第三人善意的主要事实依据。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构造上具有“效力不完全的物权变动”对“善意第三人的否认权”,“效力完全的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无否认权”的双重结构,而支撑这种双重结构的核心恰恰在于当事人对“未登记不对抗”和“登记即对抗”规则的善意的制度信赖。

  • 标签: 准不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