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资金的合理流通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血液。然而,在日前以货款为主体的企业资金的拖欠如瘟疫一般侵蚀着许多大、中、小企业或部门,少则数万元,多则几百几千万元。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全国部分省、市、县企业拖欠款已达216亿多元;1988年上半年仅反映在银行帐目上的拖欠款已有300亿元。佛山市拖欠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0多家,北京市二轻系统有48个企业,其中70%的企业存在拖欠款问题,山东省因拖欠款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占总纠纷数的53.5%。事实证明,这一瘟疫已严重影响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迫使有些企业不得不压缩生产、削减不该削减的项目,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因外欠款过多被迫停产或倒闭。因此,拖欠款已阻碍了企业之间经济活动的正常循环。那么,产
简介:<正>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