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大多数的设计常用概念来作为方案创作的指引,也就是所谓的灵感。这种方式是为神来之笔,也就是说是像神一样的创作。而我们作为人,宁愿相信设计的生成定有其来龙去脉、蛛丝马迹的关联或者说它源自各种力量的链接、推动。这些力量也许会将设计推往这个概念方向,但概念扼杀了可能性。我也不排斥这种直觉灵感,但在此之前需要看到更多,需要找寻原初关系,在这些力量的博弈中剥茧抽丝一步步发现最终通向某一结果的线索和路径。所以建筑绝非单靠灵感或者只是满足功能冷冰冰剥离开人性创作思维。建筑最终是人使用的,其功能也来自人的需求,且不只是物质化的功能性还有精神性的需求,精神性来自记忆来自人漫长而复杂的环境中的成长,有历史的也有个人经历所造成的。归根结底人要通过建筑感知到自己的欲望与需求,建筑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去诱发和实现欲望与需求。建筑的不同空间由于不同的事件、内容的注入,形成差异,片段与片段勾勒出整幅画面。本文探讨的便是建筑生成过程中,人的物质与精神的双重需求形成多重感知的建筑世界。
简介:摘要财产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所以,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是认定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的关键。而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常常需要参考或者根据民法规定作出判断,但民法的目的又不同于刑法的目的,故导致财产犯罪认定的困难。倘若民法关于某种行为的效力存在争议,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缺乏定论,那么,就会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增加难度。无权处分行为便是一例。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与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其界限便在于该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对于被害人来讲该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后依然无法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