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公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