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现状和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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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现状和对策

廖善康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

摘要:重大突发事件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成为常态,主要表现为哄抬物价,强制搭售、虚假宣传,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足,执法力度不大,违法成本低等,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加大惩处力度。

关键词:重大突发事件  消费者  公平交易权

一、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的现状

纵观21世纪以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平交易权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受到侵犯成为常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哄抬物价

一些商家利用重大突发事件物资储备普遍不足的现状,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等借机哄抬物价。在非典疫情期间,与防疫相关的防护用品以3-8倍价格上涨,有些地区的商品甚至上涨几十倍。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成都市市场上的帐篷、睡袋等物资因群众抢购而出现脱销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机会骗取消费者的财物。新冠疫情期间,各个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抬高口罩等防疫必需品和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的现象。比如,河南新乡大商新玛特2020年1月在3小时内将青茄子价格翻一番。重庆市江津区某药店从2020年 1月21日开始将进价为15元/个的N95口罩,以3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0年2月,天津市某药店在销售口罩过程中,将进价为12元/只的口罩,以12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二)强制搭售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部分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与防疫无关的附加产品,或者将防疫物资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有媒体报道称,一些电商平台上的部分商家在销售口罩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其他商品才能购买口罩,否则无法下单。

(三)虚假宣传

重大突发事件中,一些商家会利用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夸大产品效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医院、医药公司、药店都曾存在虚假宣传现象。山东茌平县医药公司将清开灵口服液、双连黄口服液、银黄口服液等感冒用药谎称为预防非典药。河北邯郸市某大药房将人胎盘组织液宣传为预防非典专用疫苗人胎盘注射液。

二、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侵犯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存在缺陷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商品价格的波动问题等未明确。在新冠疫情期间,一些地区出现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价格哄抬、质量问题等,这就暴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一些不足。

2.《产品质量法》的缺陷。《产品质量法》主要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的质量问题,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特殊产品,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如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可能相对有限。对产品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规定不够明确,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可能缺乏具体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导致应急处置效率低下。

3.《价格法》的缺陷。《价格法》制订于1997年,至今已有26年多。因此《价格法》虽然规定禁止价格欺诈和不公平定价行为,但其规定的价格监督主要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对于哄抬物价的判断,《价格法》第三条没有明确,才导致政府部门每次发生哄抬物价乱象时都会相关的指导文件。此外,随着经济和市场的发展,新兴领域如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等不断涌现。《价格法》可能在适应这些新兴领域的价格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挑战。

(二)力度不够

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政府所作所为,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力度,但是在实际执法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也因此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全国各地普遍出现抬高价格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安全权的侵权行为。由于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可能会推诿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例如,非典疫情发生后,北京人民纷纷抢购防护商品,致使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非常大。“面对纷纷投诉举报的消费者,县级物价部门由于权限所限,在价格干预措施和配套法规未出台以前只能采取劝阻、告诫、提醒的方式解决。”新冠疫情期间也有不少执法机关因为不会判断是否属于哄抬物价,他们通过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方式处理。

(三)处罚力度普遍不大

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落实程度却存在不足。例如,虚假广告、欺诈不力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可以说是常态化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大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法律规定的执行不够重视,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不强。所以,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就有不法分子首先哄抬物价,其次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满天飞。

三、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加强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策略

(一)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当前的消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是生活消费,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将消费者追求美好生活甚至品质生活的愿望体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因此建议将发展消费纳入适用范围,比如享受性消费、教育性消费,事实上我们已经默认报名网络培训主体或线上教育培训主体也属于消费者,扩大适用范围实则只是顺应形势而已。。

(2)完善救济机制,在法律中引入灵活性条款,允许在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并建立应急机制。

2.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突出特殊主体消费者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强调政府的应对和处理措施,强调市场稳定,因而对消费者的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人数越来越多,而且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身份互换,因此,建议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增加条款,强调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特别是要增加政府公权力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限度及法律责任。

(二)完善执法监管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在重大突发事件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同时,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震慑作用。(1)明确执法部门监管职责。建议在《应急事件处理法》补充执法条款,明确执法机关的权责。(2)重点监管和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重大突发事件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是虚假宣传、哄抬价格等。因此,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对这些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针对我国公平交易权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于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对我国《价格法》进行修改,《价格法》毕竟出台于1998年,至今各种形势和条件均发生大变化,因此,应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对其进行修订,加大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惩处,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特殊情境下的哄抬物价严厉惩处,强化商家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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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晨红,门加海.从“非典”时期价格违法行为看当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J],载《北京物价》2003,(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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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善康,男,广西职业师范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