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赋强给公证审查带来的变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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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赋强给公证审查带来的变化

陈静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公证处  223001

赋予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赋强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但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竞争加剧,传统赋强公证程序又比较繁琐,客户体验感比较差,该业务在很多公证处已经式微。与之相对的,区块链赋强(亦有称之为线上赋强、网络赋强)应运而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大有代替传统赋强公证的趋势。在江苏省内,已经有昆山市公证处、东台市公证处等多家公证处在大力开展[i],并且在政策层面上得到了较多的支持[ii]。下面笔者就区块链赋强公证的审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线上公证的特点

与传统公证模式相比,线上公证有自身的特点:1、公证员和当事人通过视频方式而不是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流,视频画面在清晰度、完整性、流畅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公证员将难以顾及很多细节,如表情、神态、动作、语言的变化(这些变化实际上既关系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关系到公证员对当事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审查),这给公证员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自主性带来了较大难度;2、当事人通过网上提交证明材料而不是直接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给公证员,公证员不容易通过观察证件的款式、新旧程度等经验来核实,这对于公证员判断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带来了难度;3、由于当事人不是直接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给公证员,公证员必须依赖大数据来核实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故而多部门协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4、除了当事人申请、公证员审核外,拟稿、审批、发证等公证程序也高度依赖办证平台,给当事人出具的公证书也以电子形式为主。然而,区块链赋强公证在审查标准和审查责任方面,和普通的赋强公证并无本质区别,不能因为是线上公证,就降低公证审查标准,只是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审查方式从线下转到了线上,以电子签名取代了线下签名,公证书也以电子形式为主。

二、区块链赋强公证审查重点

与传统赋强公证相比,区块链赋强公证审查内容并无不同,但审查的侧重点会有所区别。对于金融机构的身份、资格、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合同文本[iii]等,无疑是重要的审查内容,但此类审查,直接在线下进行并进行备案即可,审查起来相对简单一点,也无需移到线上审查。区块链赋强公证审查重点为债务人(含担保人、下同)的信息和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真实性以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所有公证事项的前提,也是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债务人应具有自主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和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力,对于一些特定当事人,尽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宜进行区块链赋强公证,如聋哑人,不识字、无法阅读平台上事先提供的告知书、合同文本的人以及无法进行电子签名的人。

2、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作为赋强公证来说,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签订各类借款(担保)合同并申办赋强公证,对于合同内容和赋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是否清楚,对于相关告知书是否知晓,对于债务履行核实方式是否同意等内容。

3、提交的各项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用于担保的财产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也是所有公证都需要审查的重点内容。

4、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出具公证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区块链赋强公证审查方法的变化

虽然区块链赋强公证审查内容与传统赋强公证相比,并无实质性变化,但区块链赋强确确实实给公证审查的方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1、对债务人身份的真实性的审查。在传统公证中,假冒他人办理公证的案件,是公证员审查的难点之一。[iv]但近些年来,一般是通过机读身份证来检测身份证的真实性,通过人脸比对来检验人、证的一致性,可以说技术已经相当成熟,而且当事人在与公证员面对面时,无法造假,新技术的采用基本杜绝了“真证假人”这一困扰公证界多年的难题。但视频公证依赖于远距离传输的图像,清晰度、流畅度都会受到网络影响,如果当事人采用化妆手段甚至换脸软件等技术,会极大的影响到公证员对于当事人身份的审查。对于当事人身份的在线识别,一般可以采用下列途径:OCR识别,当事人拍照在线上传身份证,通过身份证OCR识别技术自动识别并提取身份证文字信息;实名认证,连接公安大数据,比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核验身份真伪;活体检测,配合眨眼、张嘴、摇头、左右摇头、上下点头等动作,进行活体判断;人像比对,使用采集的人脸图像,与权威合法的公安大数据留档照片进行比对。鉴于手机早已实行实名制认证,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来识别个人身份。

除了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外,很多的借款合同涉及到夫妻双方,抵押合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则更多,对于婚姻状况的审核也是非常重要,这类核实就必须依赖司法行政系统的大数据支撑。

2、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审查。主要采用让借款人阅读办证平台事先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各类告知书的电子版和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视频交流的方法。前些年,绝大多数网贷赋强的流程中没有公证员亲自询问和面签环节,而是以智能回答和强制看告知的方法替代[v],这一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从公证程序来说,必须秉持公证员“亲历”原则[vi],否则容易被人民法院认为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而不予执行[vii]。江苏省公证协会则出台了《区块链+金融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规范》第三条也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区块链赋强公证,应当遵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基本流程,参照线下办理同类公证的标准进行审查核实,并逐件办理,不得由计算机软件无差别自动受理、批量处理。”

公证员在与当事人视频时,应着重关注下列事宜:(1)借款人的行为能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申办公证的前提,与线下公证不同,线上视频属于间接交流,时间比较短,很多细节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的询问,但我们至少需要结合合同的主要条款询问当事人,以观察当事人的神志是否清楚,并要求当事人承诺知道公证事项的内容、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2)借款人的文化程度,尽管并无相关规定限制文化程度低的人办理“区块链赋强”公证,但是毕竟“区块链赋强”是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业务,很难想象一个完全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很低的当事人采用此方法进行公证。同样道理,“区块链赋强”公证也不事宜年龄过大的当事人办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证处可以与银行协商,对申办此类公证的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等做一定的限制,作为风险控制的手段之一。(3)意思表示的空间因素。申请人在申办公证时应当具有意思表示的自由,不能受欺诈、胁迫。在传统公证程序中,公证员和当事人面对面交谈,如出现可疑情况,也可以与当事人逐一交谈,这样基本上可以杜绝当事人在现场受到欺诈、胁迫,但视频公证时,公证员和当事人不直接见面,进行线上交流,而视频时公证员不容易看到当事人所处空间的全部场景,这就使得公证员难以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是否受到了他人的欺诈、胁迫。针对这一问题,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让当事人在金融机构专门设置的办公地点(办理“区块链+赋强”公证专区)使用由公证处提供或者认可的移动终端办理,并要求身份验真后的当事人在完成意思表示审查前持续存在于视频画面中,且随时接受公证员发起的人脸身份识别。

3、对债务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审查。除了上文提到的身份证件外,债务人在申办公证时还可能提交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及其他财产凭证、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对这些材料的审核,除了根据传统的审查方式外,将会更多的依赖政府的大数据支撑。

4、对债务人签名、盖章的审查。在公证员和债务人视频时,应提醒债务人阅读公证处提供的告知书并由当事人进行确认;询问合同的主要内容(标的、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并由当事人确认;债务人还应在视频时承诺其身份的真实性(包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公证员与债务人视频交谈结束后,见证当事人在申请表、合同、告知书、询问笔录等文件上进行电子签名。

四、区块链+赋强公证的外部条件

区块链赋强作为公证工作的一项创新,不能简单的被理解为把线下业务搬到线上办理后者是技术的叠加,而是要利用技术为社会赋能,在发展过程中应避免程序突破的随意性和创新发展的无序性[viii]。区块链赋强公证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公证处自身是无法完成的,贸然去做也是会有很大风险的。前些年部分网上赋强公证被叫停以及区块链赋强公证在各地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就是明证。我们必须采用综合方式,为区块链赋强公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要有一个连接公证处、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的办证平台。这一平台的构建,既需要较高的技术,也需要公证处和金融机构的沟通,还需要满足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的监管要求,对于大部分公证处来说,是力不从心或者成本太高的,只能由公证协会牵头,自行开发或者委托技术公司开发此类平台。

其次,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金融机构需要提供各类合同文本,审查债务人的征信,提供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终端及特定场所,对当事人的身份、抵押财产进行预审。金融机构对外贷款,自身就有贷前调查,对当事人的身份、担保财产权属、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这些调查中的一部分内容特别是当事人身份、担保财产权属等内容,可以提交给公证处,作为公证处审查的基础性材料。另外,金融机构对于此类贷款的风险要有相应的评估,对信贷人员要加强管理。

第三,必须要有大数据支撑。区块链赋强要保证效率,满足大量申办要求,就不能像传统公证一样进行线下审查,只能采取线上审查的方法,这就必须依赖政府的大数据支撑,对于债务人的身份、不动产权属、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快速精准审查,如无法做到这一点,就无法凸显区块链赋强的优势。

第四,必须要有合适的法治环境。对于区块链赋强公证,在立法层面上面缺乏相关规定,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都比较低,限于部委的文件(这些文件严格来说,连规章也算不上)和地方公证协会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迄今为止也没有对区块链赋强公证的执行问题出具过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决定。区块链赋强公证可以说是实践先行,根据社会需求自下而上的开展起来的,但最终还是要有相关的立法、司法保障,否则无法行稳致远。就目前而言,争取市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将区块链赋强公证与线下赋强公证一样,纳入执行范围,是重中之重。可喜的是,在江苏省内,苏州、南通、淮安等多市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解决了这一决定区块链赋强公证能否健康发展的问题。

第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在线公证人才队伍。区块链赋强需要一支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的区块链赋强平台大部分依赖于互联网公司,但公证实务和网络技术耦合性不够,公证员应用网络技术的能力普遍不强,更不用说公证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办证平台了。为了适应区块链赋强公证的需要,加强在线公证人才的培养,已经是当务之急。


[i] 张海波,陈亦:金融线上贷款赋强公证理论与实务之探索,《江苏省公证优秀论文集》(2022),349-354页,南京出版社。

[ii]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要求“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 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则“鼓励金融机构依托金融科技建立线上可强制执行公证机制,加快债务纠纷解决速度。”江苏省公证协会则出台了《区块链+金融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规范》。

[iii] 鉴于赋强公证所涉及到的各类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公证处在审查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金融机构责任、加重贷款人(担保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贷款人(担保人)主要权利。

[iv] 施艺:《在线公证框架下的身份真实、意思自由》,《中国公证》,2020年第6期,54页。

[v] 张瑜明:《从技术视角看待网络赋强公证》,《中国公证》,2020年第2期,51页

[vi] 具体表述详见《从技术视角看待网络赋强公证》,张瑜明,《中国公证》,2020年第2期,51页。该文指出,面签的创新可以借鉴互联网工具突破物理空间,而暂时不能是完全取代。

[vii]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将“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不予执行。

[viii] 张瑜明:《从技术视角看待网络赋强公证》,《中国公证》,2020年第2期,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