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商事解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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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商事解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王欣瑶[1]  袁小珺[2]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  临沂  276000)

摘要:自贸试验区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这需要独立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法律保障。面对数量庞大、类型复杂、急剧增多的商事纠纷,任何单一的法律途径都不能完美适应自贸试验区的纠纷解决需求,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是境内外的建设重点。

关键词: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 多元解决机制; 有机衔接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党的十七大以后,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试验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在境内先后设立了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2019年8月,《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印发实施,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设立。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98平方公理,涵盖济南、青岛、烟台三个片区,其设立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而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争端解决机制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证。

一、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的概念

自贸区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旨在为自贸区内的商事纠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和公正的解决途径。这种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解机制: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通过调解员或调解组织的介入,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在中国,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其中,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活动;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活动;仲裁调解是指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指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活动。

调解案件周期短,能够快速结案。能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和谐结案。调解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能够减少强制执行的情况。调解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灵活处理,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仲裁机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

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有气优势,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仲裁、在哪个机构仲裁、由哪些仲裁员进行仲裁、依据什么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过程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有利于维护其商业信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仲裁双方都有拘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机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优势,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纠纷进行审判。

诉讼具有权威性与公正性:诉讼是依托国家公权力的争端解决方式,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具有的以国家权威支持的公正性。诉讼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与可预见性,法院及商事法院系常设机构,实行法定法官原则及公开审判原则,审理主体相对稳定,审理的连续性能得到较好实现,有助于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进而有利于通过裁判规则统一促进商事规则的形成。诉讼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具有最终保障作用。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保全程序的推进、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的审查和执行,均需通过司法诉讼予以实现。

在自贸区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中,各个机制之间要实现有机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这种机制也可以促进自贸区的法治化建设,提高自贸区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

2024年1月30日将实施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具体举措,是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的生动实践。根据《工作指引》,将打造一个“一站式”平台,有机衔接调解、诉讼、仲裁等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促进国际商事争端的高效、便利解决。

《工作指引》的出台为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的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借鉴,其特点如下:

第一,建立“一站式”平台,通过实名认证登陆的方式,打通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网、法院保全系统、相关调解机构的数据网络以及仲裁机构的网络系统。根据《工作指引》,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中立评估、调解、仲裁、仲裁保全、诉讼等事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以及程序办理进度与结果的通知、送达等均可全部实现在线闭环完成,能够根据案件流程的进展相应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交换相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节点信息同步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平台机构以及专家委员,提供公正、高效、便利、快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打造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与10家仲裁机构以及2家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之间可以随时联络沟通的平台,实现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高效衔接。对于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一站式”平台一键触达不同纠纷解决途径,其既可以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中立评估、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一站式”平台通过集约各类纠纷化解服务资源,不仅有助于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纠纷化解的时间、经济成本等。

第三,设立中立评估程序,对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评估。《工作指引》首次给予明确指引,即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选择中立评估的,应当首先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栏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被申请方征求是否同意。其次,规定专家委员被选定为中立评估员后,可以组织召开评估会议,听取当事人陈述,就评估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问,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中立评估意见。最后,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立评估意见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参与评估的专家委员主持调解。该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的职能作用和领域专长,使当事人获得足够信息判断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引导和促进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为帮助当事人厘清纠纷本质、促进和解、节约成本提供一种制度化的路径。

第四,加强保障,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全力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继颁布了《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工作指引》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以通过平台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者申请认可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此外,《工作指引》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做出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后,通过平台将裁定书送交仲裁机构。上述举措有力支持当事人选择仲裁,健全完善仲裁与司法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司法立场。

本论文是临沂大学202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项目编号:X202310452033


[1] 王欣瑶(2002.04-),女,临沂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2] 袁小珺(1990.02-),女,山东临沂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系本文指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