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家庭离婚诉讼中抚养权认定因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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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家庭离婚诉讼中抚养权认定因素

沈妍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我国告别了独生子女时代,随着生育政策逐步放开,生育二胎甚至三胎的家庭日益增多。离婚纠纷中因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情况越来越普遍。诉讼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向来是夫妻双方争议的重点问题。多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认定因素尤为复杂,人民法院往往需要审慎考量各项因素后予以综合评判认定。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网站检索,对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从2018年至2023年的165份裁判文书中,共有47份民事判决书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在47民事判决书中,26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21份民事判决书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判归其中一方抚养。可以说虽然在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案件中,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的案件数量仍占相对优势,但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不是简单通过个别因素来决定,而要结合案件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来衡量。笔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自身承办案经验以及检索的司法裁判文书,针对离婚诉讼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认定所依据的相关因素予以具体分析。

一、二胎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认定主要因素

1、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

离婚诉讼时,如父母双方能自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那一方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予干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2019)吉0182民初5370号、(2018)辽01民终8003两份民事判决书中,一方主张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权并具备抚养能力且另一方同意的,人民法院将两名子女均判归主张抚养权一方。

2、抚养意愿

父母的抚养意愿是认定抚养权的重要因素,而抚养意愿需要向法庭明确清晰的提出和表达,如果一方就抚养权不作任何表示,法庭将推定其并无抚养意愿,从而将未成年子女均判归有抚养意愿的一方抚养。在(2023)浙07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中,一方主张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向法院表达其抚养意愿的,人民法院视该一方放弃自身主张抚养权的权利,将两名子女均判归主张抚养权的一方进行抚养。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其不作任何表示而免除,法院判决其应向抚养权一方支付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改变两名子女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如果判决前子女已经随其中一方生活较长时间,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可优先考虑。如果因判决改变生活环境,势必对子女健康成长有负面影响。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是否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生活习惯,是考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最为关键的因素。

由于该因素对认定抚养权的优先性至关重要,离婚诉讼中,常常出现夫妻双方为争夺抚养权藏匿子女,拒绝子女与另一方接触,以达到“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律适用条件。这种做法侵犯了父母子女的亲权,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背离了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对上述藏匿未成年子女、隔离子女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虽说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势必面临选择随其中一方生活,但是出于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恶意将子女与另一方隔离开,其本身的行为说明其并没有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角度上处理问题。主张抚养权的一方,一旦发生这种行为,会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4、抚养能力

抚养能力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的条件。对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养育子女方面的最低生活费、教育费等要高于独生子女家庭。虽然法律上父母双方均有义务抚养子女,但如果离婚诉讼时双方都主张两名子女的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比较双方的抚养能力进行考量。如果夫妻一方相较另一方收入较多,或有更适宜子女生活的居住条件,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抚养权优先考量因素。

笔者认为除了物质的因素,是否有时间陪伴照顾子女,也是抚养能力的一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除了物质方面,陪伴以及感情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子女对父母的依赖体现在感情上的,子女的心灵健康成长也离不开父母的精心养育。在司法案例中,长期在外务工或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也是影响抚养权认定的因素。在(2022)辽0381民初2805号 (2021)辽10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长期在外务工或工作性质需长期在外出差的,属于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因素。《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仍应当是持续到未成年人成年为止。未成年女在生活、学习上需要父母的照顾,感情上天然对父母有依赖性,而同时抚养两名子女,需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如果一方长期在外务工或者长期出差,势必导致无暇照顾子女,使得子女缺少陪伴从而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5、子女年龄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民法典规定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宜,除非母亲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44条规定的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离婚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将不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交给父亲一方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属于变量因素。现实中,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较为常见,需要两次诉讼离婚,其周期最长可以到两年左右。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可能会跨越两周岁、八周岁的关键点,而法院是依据判决前的未成年子女年龄情况认定,而非起诉之时的年龄认定。

6、子女意见

《民法典》规定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听取并尊重子女的真实意见。法院往往通过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谈话,询问其生活起居,接送上学、放学,学习辅导等情况,从细节处判断其真实意愿。作为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上给予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的法律地位,认可其具有一定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其意见成为法院认定抚养权重要考量因素。

7、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能力帮助照顾

我国的传统家庭文化中,推崇四世同堂的大家庭文化,祖孙代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现代生活中,由于学龄前幼儿托管教育服务制度不完善,父母双方工作原因,再加上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小家庭照料子女生活、接送学校的情况非常普遍。家庭中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老人帮助照料子女更为常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因素纳入抚养权认定的范围。具体主要体现在祖/外祖父母是否与孙/外子女共同生活,是否有协助子女照顾孙/外子女的意愿和能力。笔者理解的能力包括身体健康条件、经济条件等。

8、一方下落不明不尽抚养义务

在(2021)辽0103民初929号案例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法院判决两名子女归另一方抚养。《民法典》规定父母需无条件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开始到子女成年结束。“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长期下落不明客观上未尽抚养义务,判决离婚后也不能确定其能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出现此种情形,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的金钱义务,将未成年子女均判归另一方抚养。

9、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除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因素外,对于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笔者认为赌博、吸毒的恶习、家庭暴力等可归为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在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女方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男方具有暴力行为,法院认为有家庭暴力行为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认定有暴力行为的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将两名子女判归女方抚养。

二、二胎家庭离婚诉讼抚养权认定的其他特殊因素

1、未成年子女为双胞胎

双胞胎由于同时出生,生理上、心理上成长的节奏较为同步,双胞胎子女之间的依恋性与普通兄弟姐妹之间相比更为特殊和紧密。生活中不乏双胞胎有心灵感应的说法,新闻中也能见到被分开抚养的双胞胎在性格、爱好有表现的惊人一致性的相关报道。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考虑其性别及婚生女系双胞胎,出于成长、性格形成等因素来综合考虑,现由原告彭某抚养较为适宜……”。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涉及未成年双胞胎子女抚养案件时,将双胞胎作为抚养权认定考量因素之一,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将未成年双胞胎子女均判归一方抚养。

2、子女国籍影响抚养权认定。在(2021)辽0903民初812号案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随夫妻中的一方为外国籍,夫妻另一方为中国国籍,夫妻和子女均在国内生活。人民法院考虑到两名子女的国籍,并且结合两名子女均与外国籍一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以及今后学习生活的便利,将两名未成年子女都判归同为外国国籍的一方抚养。虽然国籍并非影响抚养权认定的决定性因素,但是从子女成长的便利角度,在特殊情况下,国籍也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之一。

3、未成年子女姓氏

二胎家庭中两名子女一名随父姓、另一名随母姓的情况并不少见。在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中,诉讼一方当事人主张跟随自己姓氏的未成年子女归自己一方抚养,但是法院并未将子女姓氏作为认定抚养权的考量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子女的姓氏有着传宗接代的含义,所以有当事人认为随自己姓氏的子女理所当然归自己一方抚养,但是传宗接代的观点并非站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上考虑问题,所以其主张并未被人民法院采纳。

三、笔者补充

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因素,笔者认为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应作为认定因素之一。在两名子女的家庭中,除了父母子女的亲权关系,子女之间存在手足之情。尤其是两名子女的年纪相差不大的情形下,可以说子女之间是相互陪伴共同成长。手足之情对未成年子女人格成长是父母任何一方均不能替代的。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与父或母任何一方分离已经是一次伤害,手足分离是离婚对于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因此,如果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明确表示与同胞手足之间感情较好不愿分开,希望一起随父母一方生活的,结合其他具体情形,将两名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两名子女之间年龄差距、两名子女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以及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等因素进行判断。

2024年3月7日

参见最高院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88-28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2民初5370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8003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702民初495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38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

沈妍,1982年1月,女,本科,籍贯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汉族,研究方向民商法,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