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之区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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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之区分

秦戈军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邮编:277100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之区分

摘要: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不少观点认为,民事欺诈中包含了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把诈骗犯罪从民事欺诈中挑拣出来。故此,刑法中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

关键词:虚构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理论,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应进行严格区别,笔者认为,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诈骗罪和民事欺诈。

一、欺骗的内容。

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例如司法实践中存在欺诈性借款和借款诈骗、欺诈性销售和销售诈骗、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等区分、保险欺诈和保险诈骗等。例如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分,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如果仅仅是在合同的一些要素,如主体、担保或者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欺骗,但依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则属于合同欺诈;如果是整体事实的欺骗,即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即使有少量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于诈骗犯罪。

二、欺骗的程度。

欺骗程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则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只是民事欺诈,尚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一般而言,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诱使他人参加某种活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不是构成诈骗罪的充足要件。由此,在这些案件中,应当区分欺骗的程度。这些欺骗的程度是存在着不同的,诈骗罪的欺骗是达到了控制交易结果的程度,因而被害人是无对价的交付财物。而民事欺诈的欺骗则是在交易真实前提下的欺诈,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但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都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虽然存在财产损失,但并不能就此认定为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不能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而是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只有诈骗罪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民事欺诈,包括刑事化的民事欺诈都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欺骗结果,也可以理解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情况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行为方式上难以进行区分,还需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予以区分。

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当然,诈骗罪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供认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是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甚至一般合同纠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因而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七种情形”,如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隐匿、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认为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非法获取资金导致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对于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刑法上认为,只有当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也即其财产整体上发生减损时,才能认定行为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而被告人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如果没有这种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我国刑法中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财产犯,以此区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营利犯。非法占有目的意味着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无对价地取得他人财物,而以营利为目的则是指通过某种欺诈性的交易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在财产犯中,不存在交易活动,而是直接占有他人财物。在营利犯中,因为存在交易活动,因而是通过经营活动取得利益。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欺诈性销售伪劣

商品的情形。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保护法益是经济秩序。一个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诈骗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对此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 但笔者认为,诈骗罪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销售伪劣商品罪在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因此不能认为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诈骗罪主观目的应在以下方面进行综合的对比、分析。1、行为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2、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无履约能力(或归还能力)。3、行为实施对象是陌生人群还是熟悉的人甚至是朋友亲戚。4、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和手段。5、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6、有无履约的实际行动和有无积极准备做相应工作。7、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是否因为意外事件、行为人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能履约,还是根本不想去履约。8、行为人的履约态度是否积极,是否按时、按计划履行合约。9、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如有无肆意挥霍,有无使用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0、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如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有无在获取资金后逃跑行为。

四、如果可以通过民事救济手段解决争议的,不应认定为刑事诈骗。

在(2016)鄂2802刑初29号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指导案例第1372号(刑事审判参考第124集),公诉机关指控:黄金章在公司经营不善、生产停滞,无法扩大经营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公司、个人房地产证为抵押,诈骗林志平等人钱财共计1349万元。黄金章无力还款后,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金章高息向他人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资金用于股市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合法经营活动。认定黄金章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不足,其确有虚构部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其实施这一行为并非为了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由此与债权人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不应予以刑事追究。相同的观点中,还有(2018)最高法刑再6号,赵明利涉嫌诈骗案。

从上述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可以看出,在带有一定欺诈行为的纷争中,应当是可以通过民事程序能够解决纷争的,就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而刑事案件之所以需要介入并且必须介入的情形,是民事主体无法通过民事程序予以解决的纷争。例如严重的虚构事实并使得受害人做出了交付财产的结果、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主体使得受害人上当受骗进而使得受害人无从主张权利的情形。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典型的诈骗案件是针陌生人的诈骗。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骗得被害人财物就逃之天天,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则该行为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

笔者认为,即便是涉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混淆不清难以区分的行为,亦应进行具体的考量和分析。

首先是民事合法的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民事合法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民事法律规定,能够产生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内容合法、目的合法、方式合法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民事违法性,在此基础上才会产生刑事违法的可能,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没有违反侵权规范、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更不会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实质侵害。由于刑法是民商法等法律的保障法,所以,在民商法等法律上完全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例如,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出借人披露了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真实财务状况,仅仅隐瞒了与借款无关的业务活动,并不构成民事欺诈,更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其次是即便存在民事不法的行为,也未必构成犯罪。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两类,前者是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与民事不法行为相比,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采取“定性加定量”的入罪标准,在《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这一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又衍生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特殊类型,上述罪名均强调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司法解释为不同的罪名规定了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如“诈骗数额在3000至1万元以上”“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保障法的地位,当民法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仍不足以修复社会关系时,才需要严厉手段介入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据此,只有具备刑事违法性且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民事不法行为,才会进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五、普通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与虚假陈述的情节,在个别罪名中应进行必要的区分,否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类似普通诈骗罪设立普通的虚假陈述罪,因此,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才能按照相关犯罪处理。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例如,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是将与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设立为犯罪,但刑法并没有将与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相对应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犯罪化。因此对于信用证欺诈、信用卡欺诈、有价证券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只能按照民事欺诈处理,不能认定为犯罪。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某些单纯的虚假陈述的犯罪。例如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其中,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上述所列举的虚假陈述犯罪都是典型的刑事欺诈,从上述对比中不难看出,虚假陈述的欺诈罪与民事违法的欺诈之间的区分,就在于刑法是否有特别的规定。只有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学家陈述才能认定为有罪。当然,即便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还要结合数额和情节区分犯罪与民事不法。

参考文献:

【1】《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吴懿、杨韵。

【2】《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花玉军。

【3】《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张明楷。

【4】《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李风林、段凰。

5】《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李风林、段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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