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同 等 学 力 学 位 课 论 文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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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经济法的法律规制

王希函

摘要:本文采用案例说明的方式,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经济法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列举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代表性的几类新模式、新业态对现行经济法造成的冲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字经济 经济法 电商平台 区块链

一、数字经济的背景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

(一)数字经济的背景

数字经济是时下热门的概念之一,其相伴互联网而生,内涵比较宽泛,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物联网等新兴技术[1]。在应用层面,包括“新零售”、“新制造”等新兴业态。举例而言,电商平台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线下门店经营模式,并产生了大量现金流;线上的虚拟物品可以同传统商品一样进行交换和交易(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虚拟物品);NFT(非同质化代币)等利用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商品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从而在特定群体中产生了独特价值;人工智能大量应用在互联网、制造业、医药大健康等传统行业,使得这些行业的商品具备了数字经济特性。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传统的经济法规定可能难以涵盖这些业态和模式下产生的新问题,因此,其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更新,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数字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发展,经济学本身也在不断的推陈出新,以适应国宏观调控的需求。现行经济学体系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环保法,下文将以电商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应用这两个数字经济时代下的重要场景为例,分析其对经济法的影响。

  1. 电商平台对经济法的影响

提到数字经济时代的当下翘楚,当属电商平台。相比传统的线下门店销售模式,电商平台减少了门店租赁、店员招募、仓储物流等成本,通过互联网和KOL(意见领袖)大幅获得曝光度和客群,但另一方面,也催生出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的问题。第一,电商平台下产生了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举例而言,平台内经营者会雇佣“网络水军”会自己的产品作虚假宣传,这些“网络水军”并非实际消费者,而是受经营者之托,假装产品买家并发表好评,同时也可以“刷单”增加产品显示的销售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在淘宝、拼多多、抖音等主流电商平台。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可以通过算法、大数据等工具误导消费者搜索信息,甚至针对不同消费者的同种商品显示出不同的价格,即所谓的大数据“杀熟”。举例而言,某生鲜电商和某旅行服务提供商会根据消费者搜索的商品的类型、金额和门类等利用算法诱导性的提供推荐商品信息,同时对于同类商品可以选择性的进行推荐(如将自营商品优先置顶,挤压同类商品的曝光度)。

  1. 区块链对经济法的影响

区块链(即“分布式账本”)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底层技术是哈希函数,本质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记账体系, “账本”由每个用户保管,公平公平,且无法篡改或没收。这有助于降低单点风险,促进整个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及去中心化的合作和创新,尤其是可以作为帮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的一种关键技术和方法[3]。其重要应用场景就是加密货币(“Token”)。区块链可以运用于供应链管理、身份认证、跨境支付等多个场景,但鉴于其底层技术为链上数据,一方面可能存在系统漏洞,另一方面数据也难以被锁定和追踪,相伴产生了黑客攻击、数据隐私泄露、逃税避税等各类问题。

二、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经济法的法律规制

  1. 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

对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两方面。一方面,对于电商平台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进一步扩宽主体及其适用范围。原因在于电商平台下的法律关系相较传统的线下买卖交易方式更为复杂,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象既可能是卖家(即平台内经营者),也可能是平台经营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提供“水军”、“刷单”服务)、网络运营商等,这些也应被囊括进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相关权益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实体层面,《电子商务法》已经在立法层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要求,如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显著标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为“广告”,其自营业务应以显著方式区分,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等。在程序层面,消费者维权还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障碍。一方面,交易的的平台是网络,对于管辖地容易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电商交易涉及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进行责任判定存在难度。这些都有待积累相关实践经验后,在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1. 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

对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数据保护和金融安全两方面。一方面,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可能存在技术缺陷甚至代码陷阱,其面临的数据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建议建立用户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推动数据确权和公民隐私权保护。在现行数据安全法、个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建议完善个人数据的去敏感化、匿名化处理及自主控制权。同时,为防止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需要对数据的锁定和追溯留有余地,以平衡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可追溯性的需求

[4]

此外,作为区块链技术应用最多的金融领域,需要特别注意区块链金融化的内部风险和外溢风险。对此,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规制,包括对于加密货币的发行、交易的监管(目前我国通过行政规章的形式[5]禁止加密货币的发行、交易和相关技术服务,但其层级和效力较低,尚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制),加密货币交易所和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和监管(包括信披要求、交易所规则、投资者保护等),加密货币的相关税收征管(包括税基计算、计税方式、申报和处置流程等)。在该领域,由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如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实践和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本土化操作,进行改良和创新。

结论

数字经济时代,新模式、新业态对现行经济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与挑战,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也应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就当前数字经济时代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和区块链经济而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建议对电商平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层面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在数据安全法、个保法、税法、金融法层面,建议建立用户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并进一步化解区块链金融的内部风险和外溢风险。一方面,我们可以积累实践经验,以弥补现有经济法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某些领域在其他国家发展相较更快,我们也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的成果,为我国的数字经济立法提供参照。

1


[1] 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2] 刘磊、杨文明《经济法概论》

[3] 刘杰《区块链技术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领域的应用前瞻》

[4] 熊光清《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法律规制现状》

[5]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