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通知制度之改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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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行通知制度之改良

袁铖繁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

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通知制度,规定执行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现行执行通知制度存在较多问题,改革已十分必要。

一、两个前提问题

在开始论述前,首先需要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确定执行通知之内容,即送达的具体文书。因规范执行权运行、加强对执行权监督的实际需要,目前的执行通知的内容较传统有所扩大,除了债务具体数额、履行时间等基本内容,还应包括:不履行之法律后果提示(预限消告知书、预纳失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总裁定(查冻扣概括性裁定)、缴款通知书(含一案一账户)等文书。

二是要区分执行通知制度和财产报告制度。虽然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均是在发送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但需认识到财产报告制度独立于执行通知制度而存在,其在执行程序中尤其是财产查控阶段具有独立的价值。执行法院根据财产调查之需要,在执行中随时可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或报告特定财产情况。

二、当前执行通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实践对执行通知实施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送达操作性差、成本高、效果差,严重影响效率。部分案件在诉讼阶段是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在执行阶段如果如果仍按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对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进行送达,则存在公告费负担且公告期间影响执行效率,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是可能提醒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利于迅速查控财产。虽然网络查控系统升级迭代,执行法院可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等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控制财产,但在发出控制指令、协执单位办理、协执单位反馈等节点之间存在时间差,被执行人在此期间可能转移存款等易于转移的财产,且后期难以调查转移行为。

三是发送后督促效果较差。据笔者统计,绝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在执行初期表达履行债务意向,均是因为财产被控制造成生活或经营不便而被迫履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财产被控制之前愿意主动履行的,几乎为零。

三、执行通知制度改革的方向

关于当前执行通知制度改革的方向,学界、实务界均有不同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前置方案,即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将执行通知内容载明在裁判文书中;第二种是强化方案,认为执行通知制度是善意文明执行、保障被执行人基本权利之必须,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必须通知被执行人而且要把执行通知作为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第三种是弱化方案,即认为当前执行通知制度影响执行效率,应将执行通知的功能限定为“告知”,全方位简化文书内容、简化送达流程等。

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约三年,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根据自身办案经验,本文认同上文的第三种方案即弱化方案,并提出如下建议:

1.简化送达流程,提升送达效率。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执行通知的发出,要以适当的送达程序完成,不能公开了之。实践中存在很多法院在本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号等发布执行通知公告,流于形式。执行中的送达不应严按照诉讼案件的送达规定,可以适当简化,采取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网络公告等多种送达形式,提高送达效率。《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相对简约的送达方式,简化了送达流程、缩短了公告期限。

2.合理确定发出执行通知的期限。在分段集约的执行权实施体系下,立案后集中制发文书与集约查控并行,为避免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立即转移财产,笔者认为10-15个工作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为宜。定为工作日,是考虑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且如定为自然日那么遇到7-8天的长假期可能会造成延误。至于起算时间点是收案时间还是联时间,笔者认为从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防范部分法院拖延立案的角度出发,上述发送期限应从收到执行申请书或移送执行书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