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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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方明

  四川省荣县县委党校  643100

【摘  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思维”已成为新时代领导干部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法治思维

一、法治和法治思维

世界上第一个讲法治的是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柏拉图,他在法律篇里讲到:“法治就是服从法律之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含义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必须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两千多年来,大家关于法治的认识没有一个公认的经典定义,但是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重含义,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现代社会,大家对法治的共性认识是认为法治起码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要有法的存在,就是要有法律,这是法治的前提。有法的存在就是法治吗?当然不是。如果有法的存在就是法治的话,我们就会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就是二战期间的纳粹头子希特勒对犹太人的种族清洗也是在施行法治,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二战期间,希特勒正是用所谓的三部法,“名正言顺”地屠害了660万犹太人,他首先用了一部《身份法》把犹太人从日尔曼人当中分离出来,又用了一部《剥夺犹太人财产法》把他们一夜之间从自己的商店和家园中赶出来,再通过一部《强制劳动法》把犹太人统一起来,去进行暗无天日的劳动,想折磨他们致死。后来,他发现用这种强迫劳动的方法折磨犹太人致死太慢了,就索性把他们关进了集中营,想尽各种方法集中屠杀。希特勒对人类放下严重罪行,但是希特勒在从事这一切的时候,也是以法的名义进行的。所以,有法并不代表法治的存在,这个法还必须要是良法,就是法要符合正义性,要体现公平正义,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这个法的制定必须是通过民主的程序,不是个人专断的产物。北宋的变法大家王安石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才是善治之前提。同时,法治还必须有至上性,也就是法比天大,一切政党、国家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都必须要在宪法等法律范围内活动。韩非子讲,人之初,性本利。人追逐利益的本能决定了人一旦掌握着权力,就容易滥用权力,所以要用制度和法律来约束住权力,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就成为了法治的核心内容。最后就是法治的保障——公正司法。司法是实施法律的最后环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话阐明了公正司法的极端重要性。

有法;有良法;法律至上;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公正司法。一个社会或国家能做到这些就达到法治的状态了。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多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就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首先要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为前提。

二、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需要树立起来的,是一种手中的公权力要受法律约束和限制,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思维方式。它至少应该包括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

规则性思维。习近平总书记讲,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是关键。在所有的规矩当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法律。领导干部开展工作、处理事情,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来办。领导干部的规则性思维起码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个是遇事要找法,要寻求法律依据;第二个是在所有的规矩当中,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

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包括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个是当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按照法律条文办。但法律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滞后性”,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不断出现新领域或新行业,法律根本来不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法性思维的第二个要求,就是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这就要去研究相关联的法律原则、立法目的及背后所透露出来的法治精神。

程序性思维西方的正义女神是司法公正的象征,她一手持利剑,一手握天平,利剑象征权力、权威,天平象征裁判的公平公正。女神用一块布蒙住双眼,绝不是盲目执法,而恰恰是为了排除一切外在因素的干扰,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程序正是实现正义的蒙眼布,所以程序必须正当。法治不仅需要程序,还强调程序优先于实体,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有可能达到实体的公正。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必须增强程序意识,要懂程序、讲程序,真正做到按法定的程序办事。

权责性思维。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对于责任的规定极其严苛。权责性思维的基本要求是: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这个权指的是职位所对应的权力,有权力固然好,但权有多大,责就有多大,权力和义务、责任是一致的,不履行或违法履行权力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代,领导干部的法治水平、法治观念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是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习近平总书记谈到有些领导干部不屑学法、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干预司法、徇私枉法,利欲熏心、贪赃枉法。这实际上是缺乏“法治思维”的集中表现。领导干部要构建起“法治思维”,起码要把握最重要的三个原则:首先是要弄清楚手中的公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其次是要认识到行使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最后是如果违法行使权力,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