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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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刘鲁川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610072

摘 要 当下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生活质量带动居民消费的增长。随着消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消费者协会和检查机构可以采取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行动。为了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仅仅要求消除危害和采取补救措施来遏制违法者是不够的,有必要通过进行惩罚性赔偿用来保证居民的权利,保护个人应享有的权益。大多数学者对此表示赞同,并强烈赞赏它在打破僵局方面的重要性。然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也缺乏对惩罚性赔偿的量化计算方式。在实际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提出一些建议来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1.1目的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民事消费的目的是维护非特定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同时能够代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规则的保护和尊重。它的任务不仅是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是保护公共消费者的利益。诉讼面临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公共利益的困难。

1.2保护广泛的法益

消费公益诉讼的民事保护范围广泛的法律利益,不仅是为了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阻止伤害方面也可以发挥作用,不仅可以消除潜在风险,避免严重危害结果,还可以限制打击严重犯罪,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1.3裁判结果具有影响性

消费者权益民事诉讼是一个涉及面广、引起社会关注、甚至可能成为公众辩论的热点问题。判决一经作出,就由主流媒体报道、传播和指导,对相关的企业以及容易产生问题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2.适用原则

2.1合法性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权利,以及为迅速制止非法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而道歉的权利,这些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对于没收的公益性侵权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缺乏规则,对消费者损害赔偿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仍存在争议,而民事公益诉讼向完善型延伸的要求,可以在司法实践、法治和制度等方面有所期待。在这个法律解释中,像“等等”这样的词作为保留。在删除了可能为民事消费者行动保留空间的索赔清单之后,订正的法律和司法惯例继续发展。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消费者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法律基础是存在的。鉴于其特殊性,应尊重合法性原则,法律应明确规定案件类型、适用条件、确定数额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惩罚性赔偿的管理和使用。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实质性合法性和程序性合法性。法律程序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程序。

2.2审慎原则

与消费者公共利益有关的民事诉讼通常通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排除危险等方式履行其预防功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证据的复杂性和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诉举证困难,以及计算和分配损害赔偿的困难和诉讼的困难。受影响的消费者数量庞大且分散,很难确定他们的数量和损失。虽然追缴非法所得仅仅是一项公共利益要求,但《民事实体法》没有关于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经营者的非法做法往往是实施大收益的诱惑下,尤其是不大且分散,使得运营商进行非法行为,难以防止经营者在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而产生的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再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应允许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的原告提起追讨非法税款的诉讼,惩罚违法经营者,增加侵权成本,防止其他潜在侵权行为。如果原告胜诉,公司非法获得的收入将在支付诉讼费用后支付给消费者保护基金。消费公益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告的合法性基础上保护公共利益,为了弥补损害公共利益的消费统计并不服从义务受到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之后,无论是个人消费者,赢得消费公益诉讼赔偿损失。大多数企业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都是轻微的、脆弱的侵权行为,受害的消费者往往出于非经济的程序原因放弃诉讼,因此他们所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补救。

3.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

3.1定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根据实际的案例经验,惩罚性赔偿额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十倍赔偿法》规定的,笔者不建议设置倍数。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设置,更好地发挥消费者诉讼的作用。第一,从惩罚性赔偿功能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作用,通过增加罚款,使违法者和故意违法者因害怕巨额罚款而停止或放弃犯罪。罚款无疑是惩罚非法牟利行为的最适当和最直接的方式。制裁越重,威慑作用就越大,因为行为体在经济上可以承受。然而,制裁并不是无限的,当制裁与抵抗能力有很大差异时,制裁越高,威慑作用就越小。因此,不考虑个别情况的平衡,采用“单一规模”标准和采用十倍于此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第二,从司法效果的角度来看,即使法院支持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责任的限制,也往往不能适用。这将导致比预期更少的惩罚,并将破坏正义。如果赔偿金额不超过承保能力,索赔可以得到满足,这更有利于司法公正。所以多重法律不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食品安全法和涉及公共利益,以及经济和社会背景,考虑到目前的规模和公共福利、可行性等因素,主观恶性循环,给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更多空间。

3.2对赔偿金的处理方式

一是可以采取上缴国库。事实上,它直接改变了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和功能。因为惩罚性赔偿受害者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的主题派对,在这个过程中,没有经济利益,向工作在规范秩序或解决争端的唯一目的,因为非法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应给予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保护社会保障利益,而不是经济利益和公共秩序。[5]考虑惩罚性的作用和职能,财政补偿被害人惩罚性赔偿金全部国债、司法角度不仅从知识的角度惩罚性赔偿、救济的角度是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在实践中也全额工资和惩罚性赔偿,在支付了相当于整个财政部的赔偿后,消费者不仅不能直接得到赔偿,事实上,惩罚性赔偿金也变为了对于不法企业以及商家单纯的罚款。二是可以利用罚款设置消费者基金,将此基金应用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其他方面。三是可以上缴给法院,根据是否有人主张申请消费者权益,对罚款进行合理赔偿,如若没有再上缴国家。笔者认为,设置消费者基金的处置方式,可以有效的对赔偿金进行应用,也能够有效对被侵犯权力的主体进行赔偿。

3.3完善消费民事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者权益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笔者认为,应增强对民事公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在对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质量有疑问的情况下,对法律规定进行多次反思。例如,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应能及时获得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大多数刑事赔偿金都是存入国库的。如前所述,它建立了僵尸基金,不能很好地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各国也应设立公共基金机构,其中可包括身份查验费和惩罚性赔偿金。但这与慈善基金不同。首先,在资金管理方面,需要明确管理制度。对于被害人赔偿基金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被害人的资格,并规定一定的赔偿期限。资本要健康发展,必须接受监管和纪律监督。关于是否应保留10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应当对适用案件进行划分。由于没有两张纸是相同的,也没有两个案件是相同的,因此必须逐案处理。

3.4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的区别

在此类案件中赔偿金具备特殊属性,赔偿金无法落实到受侵权的主体上。但是因为民事赔偿具备一定的优先性,因此造成了赔偿金与罚金、罚款存在一定的矛盾。笔者根据相关研究认为,在大多时候均应该以民事诉讼为先,但是对于侵权企业因此受到的罚金、罚款等,应对金额展开整体考虑。即使我们当下的法律对相关问题缺乏研究,缺乏法定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对实际案件展开研究。

参考文献:

[1] 廖中洪,颜卉.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赔偿问题研究[J].学术探索,2019(01):53-61.

[2] 黄忠顺.食品安全私人执法研究——以惩罚性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8(04):8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