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潜在犯罪风险及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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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潜在犯罪风险及防范

王 刚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摘要:元宇宙是基于数字技术构建的一种以数字化身份在信息世界、物理世界、人类世界交叉融通下参与交互的社会形态。元宇宙发展过程中,必定面临诸多风险,其刑事犯罪风险表现为,传统刑事犯罪向元宇宙领域扩张,同时出现元宇宙特有的新型犯罪形式,以及潜在的元宇宙新型权利出现可能引发的犯罪。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防范应当在系统观念和方法论下,坚持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法制体系。

关键词: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防范

2021年被称为元宇宙元年。人类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是大势所趋,元宇宙回应了人类历史向数字化发展进程,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技术正推动全球元宇宙快速到来。正当元宇宙革新人类的生活方式,带来全新生活体验的同时,出现一系列针对元宇宙社会治理与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资本操纵、伦理制约、垄断张力、经济风险、沉迷风险、隐私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问题,其中深层次元宇宙潜在刑事犯罪风险更应值得警惕。

一、元宇宙的本质

元宇宙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结合的社会形态,具有现实性的数字虚拟社会,它与人类现实世界或交叉、或融合、由人和“数智人”集合构建而成。香港中文大学蔡玮团队运用三层次的元宇宙架构描述元宇宙与现实之间的关系。一是元宇宙与现实世界是两个不同的但是有交叉的两个世界,它不仅仅是现实世界的虚拟反映,而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存在。元宇宙最终有不限于现实世界的独立的生态系统。这个系统由形形色色的组织、人、生物体、自然体、智能体等组织构建而成。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分层架构,包括物理层、数据层、算法层、应用层和治理层。元宇宙的成熟应用取决于算力、数据和算法三要素及其合作与支持。

所谓“元”,即为根本,其次是超越,由此可以看出,元宇宙使得人类超越传统现实的世界,同时构建出多维的数字社会,形成其独特的数智人、物、环境等。因此,元宇宙是基于先进数字信息化技术应用而产生的,超越现实世界的新型虚实一体数字生活空间,它基于数字技术而构建的一种用户以数字化身份在信息世界、物理世界、人类世界交叉融通下参与交互的社会形态,是人类建构的未来数字文明。

既然元宇宙是一种新型社会存在,在其发展进程中必定面临一系列风险。元宇宙风险源自二个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另一个方面从元宇宙虚拟与现实综合起来考察。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元宇宙技术所形成的风险则更胜一筹,称之为技术风险。在技术层面,元宇宙作为当今最先进数字智能技术应用造成的负效应,它是新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元宇宙技术风险由其系统自身技术缺陷造成,出现可解释性低、鲁棒性不足、政治推送、算法偏见等问题,而算法偏见又可能导致出现误导用户,欺骗公众,引发社会矛盾等。其次从元宇宙社会方面来看,将出现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刑事风险等。

二、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

(一)传统刑事犯罪向元宇宙领域扩张

2021年来元宇宙概念逐步被世人所熟知,技术日渐成熟,同时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借机炒作元宇宙概念,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元宇宙NFT虚拟币”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赌博、洗钱、传销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2月银保监会在《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指出某些不法分子“打着元宇宙的旗号”,把元宇宙作为“犯罪工具”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元宇宙去中心化和个体自由是元宇宙经济一个主要特征,因此发生在元宇宙数字虚拟商品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实施枪支、毒品、淫秽违禁品交易等刑事犯罪问题也将不可避免。同时,在元宇宙开发应用过程中,传统意义上针对计算机系统的攻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非法获取数据犯罪行为依然存在。总之,借道元宇宙技术或者应用场景,犯罪分子将传统犯罪逐步披上了元宇宙外衣,实施普通刑事犯罪,且具有一定迷惑性,但实际上其依然是某种传统意义犯罪形式。

(二)诱发新型刑事犯罪

1.算法问题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犯罪风险

元宇宙构建技术在于计算机系统及其程序、模型与算法,都可能异化成为犯罪手段,形成可能刑事犯罪风险。元宇宙以最先进数字技术,构筑数字了几乎独立的“算法权力”王国。元宇宙控制者、所有者或利益方,尤其是西方少数元宇宙企业,凭借其数据应用效率和算法技术优势可以对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产生算法权力,在算法“黑箱化”的遮掩下,危害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产生系统性犯罪风险。

2.元宇宙“数智人”犯罪风险

元宇宙社会由“数智人”组成,是元宇宙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元宇宙社会虚拟现实属性,决定了元宇宙“数智人”具有了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数智人”同样有被赋予独立身份人格的要求。因此,在较为成熟元宇宙,“数智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潜在犯罪活动的可能,由此带来了元宇宙潜在刑事犯罪风险。

(1)人格隐私侵犯的犯罪风险

2021年杭州有一位女性在某个虚拟社区购买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数智人”,她投诉其“人”在虚拟社区遭到了性骚扰。近期英国一位女性控诉其在Meta开发的社交游戏中遭遇了VR性骚扰,4名男性化身对其虚拟形象进行了类似抚摸的行为,并伴有淫秽挑逗言语。在元宇宙中,此类行为完全可以触发“真正的身体感觉”,侵犯虚拟数智人和背后实体人的性羞耻心而构成强制猥亵罪。对元宇宙“数智人”人格隐私权侵犯主要表现为“数智人”之间互动时对其人格隐私的侵犯和其本人人格隐私数据被元宇宙企业在没有公民授权下使用,而且,为了系统运算的便利会将人格隐私数据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并有滥用风险,甚至产生针对“数智人”人格隐私方面的刑事犯罪,涉及到侵犯元宇宙数智人的荣誉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各个方面。

(2)数字财产与知识产权侵犯的犯罪风险

元宇宙通过数字孪生技术来构建,是“数智人”所有者或者创造者的数字劳动成果,具有商品价值而成为所有者的数字财产,抑或元宇宙自身就是一种数字资产,应受刑法规范保护。一方面,元宇宙数字财产在使用交易过程中,存在被诈骗、盗窃、抢夺等非法犯罪手段侵犯的可能;而在另一方面,在元宇宙数字资产形成过程中,更可能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风险。2023年1月,爱马仕公司向纽约联邦法院起诉:艺术家梅森·罗斯柴尔德推出百余件名为“MetaBirkins”NFT作品,与爱马仕经典Birkin铂金包外观几乎一致,其中一件更是以高达25万元的价格售出,该艺术家在元宇宙中侵犯了爱马仕公司的商标权,属于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耐克公司收购了虚拟运动鞋公司RTFKT,申请了一系列虚拟运动鞋和虚拟服装专利,假如行为人假冒该专利制作元宇宙NFT数字商品,也可能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罪。在元宇宙著作权保护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文学、音乐、艺术品、书籍等,扩大为表情包、用户头像、虚拟建筑、语言、文字艺术品等,这些对象因具有专有性、独创性而应受刑法保护。

(3)危害公共利益犯罪风险

元宇宙是虚实结合的社会形态,有学者认为是人类高级数字文明。既然元宇宙是一种社会形态,就必定存在相应的社会秩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元宇宙更是如此。发生各种危害公共利益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样可能“映射”在元宇宙,引起元宇宙社会混乱。

(三)权利扩张带来的犯罪风险可能

元宇宙是超越现实的数字社会,元宇宙数智人权利内容并非完全与现实人的权利保持一致,对于元宇宙数智人及其社会整体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权利体系无法涵盖和满足元宇宙需求,元宇宙框架内权利扩张趋势在所难免。比如语言形象权,传统现实世界可能并不被重视的一种权利,在元宇宙中却显得异常重要并加以保护,比如“数智人”非常具有特点的形象、声音、肢体语言等等,在现实中可能意义不大,但是在元宇宙则可能被删改、复制、甚至非法利用,侵害了所有者权益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德,这时对于元宇宙“数智人”就产生了新的人格权——语言形象权。元宇宙扩张性权利也称作新兴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基于网络的元宇宙新兴权利包括以下可能:信息删除权、信息保留权、语言形象权、复制权、修改权、虚拟财产权、祭奠权等。如果放眼元宇宙社会,数字化存在必定带来权利需求的不同,大量新兴权利出现也同时给元宇宙带来了诸多隐性犯罪风险可能。

三、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防范对策

(一)坚持网络空间系统性治理理念和方法论

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网络空间治理系统性观念的要求下,元宇宙治理一定要坚持系统性理念和方法论,一是更加关注元宇宙安全发展重要性,它不仅仅是网络安全,更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一定意义上讲,未来元宇宙安全在整体安全体系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营造清朗有序的元宇宙,构建良好的元宇宙生态,遵循元宇宙发展规律,通过元宇宙主体的自组织建构与网络监督的他组织管理,克服网络乱象,实现元宇宙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平衡。三是坚决抛弃“技术中心主义”的治理方法,应当在元宇宙治理中系统整合多方力量,最大限度凝聚起多方治理主体力量,市场主体特别是元宇宙企业、运营商要发挥好平台作用,社会组织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网民要发挥好自律作用,全社会共同缔造中国式现代化元宇宙。

(二)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刑事治理,都应当坚持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这是法治社会基本要求。元宇宙刑事犯罪风险既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涉网经济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类犯罪等,也包括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发生在元宇宙领域的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以及潜在可能的犯罪行为。对于元宇宙领域内任何刑事犯罪活动,罪行法定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坚持。

对于发生在元宇宙领域的传统犯罪,应当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安全法》、《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元宇宙刑事案件进行规范管辖受理、侦查取证、定罪量刑,以保障元宇宙安全有序。在法律规范内,适度前移刑事防线,对可能出现的元宇宙犯罪问题采取“打早打小”策略,阻截元宇宙犯罪产业链,防止元宇宙产生犯罪生态系统,造成系统性犯罪风险。同时,检察机关办理元宇宙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办案机制,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元宇宙空间。

对于元宇宙发生的新型网络犯罪,在全面准确把握刑法条文内核基础上,在现有法律规定与文义范围内解释有争议的构成要件,理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立法的竞合条款,实现对元宇宙新型犯罪行为合法规制。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应对元宇宙新型的犯罪行为,必须合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能无限制扩大解释法律来应对,防止法外定罪量刑。

(三)完善法制体系

完善的法制体系是防范元宇宙犯罪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律层面,要推动元宇宙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元宇宙法制体系,创建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元宇宙法制体系。对于元宇宙发生的潜在刑事犯罪行为,确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时,把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及时更新完善刑事立法,力争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根据元宇宙新型权利特征及时制定和调整刑事规制,及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规则,回应元宇宙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犯罪防治带来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刘卓红,刘艺.中国式数字文明的形成、特质与意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J].学习与探索,2022(7):23.

2.洪燕妮. 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与中国式数字文明建构[J].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3(3):71.

3.严鸿雁.论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权利性质与立法路径——兼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的不足[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4):44.

基金项目:2022年理论研究课题“元宇宙”新技术应用及其刑事风险防范(2022LL34)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王刚(1974-),男,汉族,湖北随州人,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