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破产保护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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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破产保护路径分析

王心茹

青岛大学法律(法学)研究生

摘要: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小微企业破产存在易错过最佳时期、管理人工作被动、易导致个人破产等困境,本文拟基于本国国情并借鉴域外立法,探索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路径,包括允许债务人适度参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中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及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三方面。

关键词:宜商环境;小微企业;破产

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定义相比其他国家具有一定差异。我国的小微企业是指除大中型企业之外各类小型、微型企业的总称,并将个体工商户也归于小微企业范畴。其他国家则将小微企业定义为以法律允许的任何组织形式设立的小型、微型企业,将个体工商户称为“个人企业经营者”。[1]此外,有学者提出小微企业存在“暂时性小微企业”和“事实性小微企业”两种形态。暂时的小微企业是指处于过渡时期,具有发展称为大中型企业潜力的企业。事实的小微企业是指长期处于小规模经营阶段的企业,只有事实性小微企业才是真正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在全部规模企业中占比最高,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探索小微企业破产保护路径具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

一、对于小微企业破产保护之域外探索

针对小微企业破产,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则。如美国于2019年制定了《小规模经营重整法》,专设“小规模经营债务人的重整”作为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第五节,对小规模经营的破产重整进行了新的制度构建,是对小规模经营破产重整的积极尝试。澳大利亚于2020年12月公布《2020年公司法修正案(公司破产改革)》,相关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案新增了简化清算程序和小企业重组程序,并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以期通过降低破产成本和简化破产程序,更好的促进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同时,小微企业的独特性也成为了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价的考察内容之一。世界银行于2022年12月发布的新版评估体系中,就将是否设置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门程序纳入评估指标中。[3]

二、小微企业破产困境

(一)易错过最佳救助时机

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应及时自救,但现实中企业往往采取以下手段,使得企业措施挽救良机:如很多企业都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有的企业盲目利用民间资本使得诉讼缠身,甚至陷入高利贷的漩涡。有的企业盲目认缴高额的注册资金,引发了日后的经营危机。同时,市场对小微企业监管存在缺失,市场管理局仅对企业的报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全面会诊,无法及时发现问题。针对申报材料有问题的企业也仅做出简单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并未告知企业及时进行挽救,以致错过最佳时机,最终形成了大量的僵尸企业。

(二)管理人工作被动

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履职存在困难,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小微企业管理缺失、账簿丢失的现象严重,管理人缺乏有效证据帮助债务人追回财产和实现债权。且小微企业破产时财产已严重缩水,可供分配资产很少甚至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给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其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缺乏参与积极性。以债务人的角度,出于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成本高等原因,往往怠于启动破产程序。[4]以债权人的角度,有担保的债权人专注于执行担保财产,以期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债权,而无担保的债权人在面对有限且不确定的债权数额时往往选择理性沉默。最后,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资金支持是挽救企业的关键,但小微企业一般存在自身规模小、资金储备不足、缺乏担保等各种局限性,很难顺利筹集资金,使得危难救助工作难以顺利进行。[5]

(三)可能导致个人破产

小微企业与其所有人的法律人格高度混同。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往往为获得融资提供个人担保,甚至以个人名义为公司融资,导致小微企业与其所有人信用混同。另一方面,在小微企业中,所有人往往同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再加上信用混同,导致小微企业与其所有人的资产和债务混同。[6]因此,在法律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即使是公司制企业,企业主也很难通过普通的破产程序达到免责效果,无限连带的企业债务可能导致企业主个人破产。

三、小微企业破产保护路径

(一)允许债务人适度参与破产清算

小微企业通常采取集中经营模式,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人身依附性较强,其债务人的专业技能、管理才能、人脉资源等是该企业运营的关键。因此建议在企业陷入危困状态时,可以在管理人接管的前提下由法院允许债务人适度参与,如协助管理人管理团队、提供变卖资产的专业意见等,以期提升破产效率,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由法院或管理人判断债务人的参与程度,密切监督债务人的参与、协助行为,防止出现债务人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破产重整中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

在小微企业的重整挽救过程中,债务人的作用更为关键,债务人的出局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存续的基础。企业主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将导致其丧失重整积极性,降低重整成功率。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管理人管理为原则,债务人自行管理为例外”的模式,且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往往遭遇管理人或债权人等多重压力,导致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模式比较少见。[7]因此,建议针对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以保留债务人对财产和营业的经营管理权为原则,以管理人管理为例外。债权人可对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使监督权,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不适合继续保留管理权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终止债务人的管理行为。

(三)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小微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混同,且股东为获得融资通常会为企业债务提供个人担保,这就导致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混同,企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现行破产法不能有效的豁免企业主个人债务,将打击企业主启动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基于此,《立法建议》中指出各国针对个人企业家债务问题应设置单独的破产程序,同时确保该程序与关联破产程序协调统一。世界银行也提出应豁免小微企业家的个人债务,并将“对诚信债务人获得债务免责的保障”纳入宜商环境评估指标之一。

因此,建议我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由于社会公众对于破产制度还存在妖魔化或污名化心理,且个人破产的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在全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定难度。对此可以采取地方性试点的方式,或优先在江浙等地区试验,逐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小微企业破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与作用[N].人民法院,2022-9-8(8).

[2]池伟宏.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4):223-239.

[3]徐阳光,宋宜恬.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及其规则构建[J].法律适用,2023(03):10-20.

[4]齐砺杰.小企业重整程序该如何嵌入中国的破产法律体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4):56-81.

[5]朱武祥,张平,李鹏飞等.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困境与政策效率提升——基于两次全国问卷调查的分析[J].社会科学文摘,2020(06):5-7.

[6]王佐发.中小微企业危机救助的制度逻辑与法律建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06):114-128+208.

[7]池伟宏.困境企业拯救的破产重整路径效率优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4):22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