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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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探究

穆叶仙·吐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02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管理时必须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才能够保证不动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基于此,应结合不动产信息资源的概念及特征构建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从而进一步挖掘不动产信息资源,全面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在应用信息资源共享时,必须确保信息实时分享,并建设可以进行查询的服务系统。本文就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进行探究,详述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如何应用到不动产工作过程。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互通共享模式

引 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智能化使得许多政府也纷纷投入到此建设当中,但是政府内部各个部分都有各自的信息系统,并不能统一化,这样形成许多不利因素,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不动产在国家的经济范围内占有很大一部分比重,而且不动产种类也涉及比较广泛,因此做好不动产登记的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一部分,随着如今政府管理的透明化和绿色化,国家对不动产信息资源的共享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加强不动产的管理,以及对不动产信息资源的共享模式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研究分析,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不动产信息资源管理进行了必要可行性分析,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将其进行分类。并且对其模式进行了分析。

1不动产的概念以及特征分析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的土地、房屋或者是林木等在地面上的定着物,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内容可以发现不动产主要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能够对各种不动产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对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推进不动产信息资源既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是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我国政府及各个部门之间也不断加强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有效共享,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也是指日可待的。

2 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2.1政府必须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

在对不动产进行管理时,为了保证有法律支撑,国家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关于不动产信息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并且能够提高所有人员的重视程度,支持和配合不动产信息资源的共享,及时上传各种信息,保障了不动产信息资源的全面性。

2.2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推进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应该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由政府进行主导,建立一个权威的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部署。也可以设立监管部门,对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保证工作及时有效落实。通过成立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办公室,确保有单位牵头开展一系列的工作。

2.3协同共享模式

协调共享模式其实就是与国家串联的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模式,其主要的信息共享工作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房建资源、农牧资源以及林业资源等等,与这些相关的申请、信息上传以及交易都必须通过协调共享模式来与各单位进行实时共享。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信息协调共享原则。各阶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核、交易信息等等都必须实现协调共享,即每一种不动产登记结果都必须上报上一个阶级,每一宗不动产交易结果都必须实现与本级相关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服务于申请和日常工作。各阶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给国家基础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数据,与其实现协同共享。其次,信息协调共享技术。由于在实际情况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与信息共享必须实现实时协同,因此,必须应用先进的信息协调共享技术,其中包括两种方式:第一,信息主动通知方式。也就是说,各部门在确定信息实时共享内容时,信息数据会主动发送出去,并通过实时信息通知相关部门。从现实角度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每完成一宗项目,在登记信息的时候就可以进行信息发送,并通知相关部门。例如,在进行房建不动产资源处理时,登记机构可以将信息数据结果发送到住建部门。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承包权、经营权、审批结果、房建申请结果等到进行信息推送。反之,在各部门完成工作时,也应该将信息推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中;第二,前置交换机,所谓前置交换机就是登记工作人员将信息处理结果放入交换机中,住建部门、农牧部门等等可以在前置交换机中反馈不动产信息服务申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送信息需求。在完成信息数据处理后,各部门都可以在前置交换机中获取想要的资源数据。最后,协同共享部分。协同共享内容基于共享数据交换规范格式。从不动产登记登记工作角度来考虑,如住建部门以及国土部门可以在格式中获取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格式都应该是相通的,也就是XML格式。

2.4信息共享服务模式

社会服务平台的共享内容也是按照需要提供的。第一,共享服务内容。信息共享环节是基于信息处理结果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社会民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等进行的信息互换共享,也就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的服务对象可以是社会服务各平台,如公安部门、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审计部门、统计局、检察院、法院、金融部门等等;第二,共享服务技术,与协同技术相同,信息共享服务技术也是与各部门之间的共享工作技术,其主要形式是“申请-审批-查询-反馈”,各单位可以依靠不动产资源登记工作机构提出的一些规则来进行数据交换或数据服务,例如将自己需要的信息数据通过政务平台复制到自己部门的服务器中,在完成工作后再提出反馈;第三,社会查询服务。这种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模式的对象是社会服务申请者、权益者等等,权益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中提供的合理合法的有效信息,还可以根据原则内容来确定信息查询方式和内容。具体工作流程可以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社会化信息服务原则,并上传数据内容,社会权益者从数据库中获取数据内容并进行复制。不动产登记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也会进行实时更新。

2.5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反馈机制

及时进行改正推进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不断地积累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全面迅速掌握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构建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进行改正,确保了信息资源共享更加全面通用而且标准。政府要不断深化职能,加强对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视,通过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以及反馈机制发现不足,推进工作的有条不紊开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动产是指土地或者是房屋和林木等地上不能够随意进行移动的定着物,对不动产信息资源进行共享就有一定的可行性。另外,在进行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构建时,会受到政府及财力等相关因素的影响,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可以建立不同部门间的共享模式及垂直部门间的共享模式,在推进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构建时,政府应该加大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同时要成立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资金和人才的投入力度,通过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及时推进不动产信息资源共享模式的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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