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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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权利保障问题对策

安垒

贵州警察学院

(一)加强监狱对罪犯权利的认同

1.加强罪犯对权利与义务认知培养

根据《监狱法》第六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可知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罪犯进行法制的思想教育是对罪犯改造是有非常大意义,可以让罪犯明白在监狱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也能让罪犯明白自己应该怎样合理的行使自己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罪犯便越明白监狱对他改造的意义,使罪犯可以积极的投身到改造中,这样就会极大的降低监狱民警的改造压力,同意的当罪犯对法律的理解越深刻也可以反过来监督监狱人民警察,使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更加规范。

2.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

在监狱工作时,监狱罪犯会经常会去试探民警的性格、脾气,总想着摸清民警的底细,所以刑罚执行工作是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好面对罪犯所有试探,并且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心理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以保证民警在监狱工作时可以处理很多突发事件。同时,监狱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警察的教育培训,坚持将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认知,要让监狱警察明白自己面对的什么样的一群人,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去看待这群罪犯,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也可以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的安全,往年那些牺牲的监狱人民警察就是对罪犯的认知不够,随着长时间在监狱的平淡导致这些监狱人民警察放松了对罪犯戒备心,所以才出现这一桩桩悲剧。[[1]]

(二)为罪犯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1.以罪犯权利保障标准不高于社会大众人权制定法律法规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监狱建设和管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罪犯的权利保障也有很大的提升。在普通社会公民的权利基本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罪犯的权利保障水平却是随着监狱的发展得到了提高,但这样对罪犯权利保障的提高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罪犯权利保障的标准要是高于社会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的话,监狱对罪犯起的惩治就毫无意义,也根本起不到刑罚的预防作用。如果说国家还在进行着脱贫攻坚战,有很大一部分合法公民还在为了生活顶着烈日与寒冬的奔波拼命的工作,在面对痛病缠身时罪犯却在监狱享受着免费的医疗设备,普通公民几年舍不得体检一次,而罪犯一年至少有一次体检,生活更是衣食无忧,这样的对比普通公民反而没有罪犯过得好,这样的话罪犯在监狱就是在享福呀,监狱对这些罪犯权益的保护等同或者超过社会公民,那么刑罚对罪犯的惩戒作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社会公民自然也是不能容忍这种软弱无力的刑罚,刑罚也将失去它存在的意义,自然也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

总之,监狱在保障罪犯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刑罚可以正常的行使,要让罪犯切实感受到惩罚,也让广大社会成员感受到监狱是惩罚人的地方,所以罪犯权利保障的不能高于社会公民的权利保障的。

2.以罪犯权利保障不能脱离惩罚与改造的宗旨制定法律法规

刑罚的作用是通过以惩罚的方式来让罪犯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惩罚、改造、教育罪犯也是刑罚所具有的功能。罪犯接受的惩罚结束后,让罪犯能够明白自己这种为他人所带来伤害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为社会所不容的、会受到国家所制裁的,从而在自己的心中埋下一条底线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如果有一天罪犯不在害怕刑罚,对刑罚不在具有一颗敬畏之心,罪犯就会在监狱学习其它犯罪手段,为出狱后的不法侵害做准备,无法达到改造的目的,那么刑罚将会失去意义。当前很多监狱为了方便眼下的管理需要出发,以奖励的方式来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例如罪犯的物质奖励往往与罪犯的生产挂钩,对罪犯的管理与考核大多也是生产占主要部分,虽然以这样的方法来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是非常可取,对改造也有着很大的意义,但是我们在改造中不可一味以这种奖励的方式来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一味的以奖励来提高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会脱离惩罚与改造的宗旨,反而会让罪犯觉得自己是对的,没有什么错,有时候惩罚更能让人明白自己犯的是什么错。

我们国社会在高速发展中,监狱条件也在随着社会高速发展的而不断进步,罪犯权利的保障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对罪犯权利的保障的完善都不能脱离惩罚与改造这一宗旨。罪犯权利保障的设定、刑罚体系的改进不能忽略严厉的惩罚,只重视人性化的感召,应当双管齐下使罪犯真正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且真心的悔罪,洗心革面。刑罚也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向受害人赎罪悔过的态度,能使一些罪犯认识到过去犯罪的错误与危害,以及为社会服务的积极意义,使得其逐步改善自我。

3.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监狱罪犯改造是以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并且让罪犯可以再次回到并适应社会为目标的,所以说关押并不是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从本质上去改造罪犯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2017年5月初,司法部首次提出“治本安全观”这一概念,要求把以前的“底线安全观”转变成“治本安全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让罪犯真正意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带来的危害并且要让罪犯真正的认罪悔罪,从而努力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使自己成为真正守法公民。

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应当着重于以罪犯回归社会是否会对社会造成再次伤害,回归社会能否适应社会,而不是以只要在监狱不出问题为目的的简单关押。所以对罪犯的权利保障更加不能超过社会大众的权利保障,一旦监狱为了眼下稳定的需要,而去过度保障罪犯的权利,使罪犯权利超越了社会守法公民的权利,罪犯就会沉迷在享受权利的生活中,从而喜欢上待在监狱,就不愿意去学习其它东西,导致罪犯在刑满释放后个人谋生技能就会变得差,出现难以适应社会的现象,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温室的花朵自然比不上野花更能经历风吹雨打”。因为罪犯作为有案底的一群人,社会上很多企业公司包括国家机关都是不会录用这样的一群人的,所以很多罪犯出狱只能从事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生产活动,至于在社会上的各项生活、医疗、劳动的保障肯定是不如监狱的保障全面和有效。罪犯在感受到这些生产活动的残酷后,可能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从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1]] 孙京.论我国罪犯权利保障的完善[D].湖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