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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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质性标准

李琼英

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518048

摘要: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合并、购买股权或资产,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垄断的情形出现,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是负面影响。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反垄断审查机制,但由于不同市场中的经营者集中情况不同,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场环境下经营者集中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经营者集中规范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反垄断行为产生的影响提出完善建议,为反垄断机制的研究提供参考素材。

关键词:经营者;反垄断;市场竞争;实质标准

在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正持续高速发展,市场竞争状况发生了巨大改变,社会大众的反垄断理念日渐成熟。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为规范我国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和反垄断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一定欠缺,需要有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才能完善我国的反垄断制度。

一、国内外对经营者集中和反垄断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和反垄断法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控制的国际化效应、市场的界定、以及潜在市场的情况等方面,但目前的研究范围仍不够全面[1]

国外研究者对经营者集中和反垄断的研究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着调整。各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历经多次修订,使得条例更趋于合理和完善。

二、经营者集中的研究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资本积累、追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经营者集中也成为各国反垄断法需要制约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它可能对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各国对经营者集中的理解略有不同,但它总体上包括经营者以合并、购买股权或资产,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重要影响的行为。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情况

企业发展方向不同,资本的扩张方式也自然千变万化。在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进行分类时,大多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根据参与经营者在经济中的相互关系,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横向集中容易导致同一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因此各国对于横向集中的规范都予以了重点关注。纵向集中是发生在同一市场不同层次企业之间的,例如生产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纵向集中。混合集中是指不同市场、无关联的企业之间的集中。

第二种按照具体的集中形式进行划分,分为企业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订立合同、人事联合等。企业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合并为一个,是经营者集中程度最高的一种集中形式。取得股份或资产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进而对其实施控制的行为。订立合同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同订立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集中方式。人事联合也叫人事控制,是指两个或者以上的经营方的主管或者其他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混用,形成经营着之间相互控制影响的情形[2]

(三)经营者集中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效应

经营者集中情形的出现,对社会和经济有正面效应,也会产生负面效应。

正面效应:经营者集中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实现规模效益,从而降低相应的销售成本。经营者集中也有利于减少企业入驻新兴市场的障碍,有利于企业寻求优势互补,提高各个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综合实力。

负面效应:经营者集中在对资本进行集中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情形,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减少了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发展,破坏了市场的结构,给新企业入驻市场造成障碍。

三、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理论研究基础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理论,在经济学和法学上都有相关的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反垄断法的发展完善历史,就是一部经济学理论的变迁史。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的行为出现的两面,只要资源存在分配不均衡或者资源稀缺的情况,竞争和垄断必然会同时存在。反垄断法就是国家为了适应市场不足,对市场进行干预,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的手段。

四、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标准

(一)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吸收了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在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上进行了灵活性和政策性的调整。从市场的界定、市场的集中度界定,以有其它因素界定等方面,判断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是否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对于两年内多次实施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视为一次集中,参与经营者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若经营者与其控制关系下的其他经营者实施此类行为,也需按照该规定处理。为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由反垄断执法机关领导、相关部门、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审议决策机制。

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方面的控制,就必须有一套相对客观而且是具有较高操作性的标准,明确相关市场的界定,从横向和纵向方面对市场进行分析,将两者进行结合,最终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二)经营者集中情形中的豁免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是指经营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禁止集中的例外理由提起抗辩,从而使本来会被禁止的集中行为得以豁免。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可以维护中小企业之间的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同时有利于拯救一些落后的濒临破产企业,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利益,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国内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3]

(三)经营者集中的程序规范规定和完善建议

为了保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分类分级审查的时候,不仅要以每个行业的竞争特点为依据,对执法态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还要做到灵活执法,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执法。同时,还要维护行业特性和共性之间的相互协调。

确定于经营者集中的实质审查主管的机构,对经营集中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监督,确定是否存在市场准入障碍。国内有关行业准入的立法已经做了相当多的规范,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条件需要修改。事实上,任何经营者集中都会降低市场竞争程度,从而带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确立实质标准作为审查的依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标准,在未来修订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中明确规定,如果某个经营者集中会严重妨碍竞争,那么该集中将会被禁止。为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审议决策机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牵头,相关政府机构、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确保禁止条件的严格实施。

结束语:经营者集中为市场发展带来了有利的变化,同时也存在着不利的影响。我国在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研究的过程中,需要从有利、有害等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研究,以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参与者的资质审查和对市场的监管,从而为稳定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法理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怀勇,莫旻丹.协同治理视野下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创新:理论证成与现实进路[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4):32-41.

[2]王佳琪.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其反垄断规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2(12):46-49.

[3]段宏磊.我国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构建——以新《反垄断法》第37条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22,39(06):157-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