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域的交融渗透已是不容回避的法治现实。欧陆的实践已经证明,在此背景下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如欲驶入良性发展轨道,司法权的适度介入成为其必要条件。我们只有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在尊重公私法域独立价值的同时,打破二者绝然对立的传统桎梏,消除司法救济在此领域的灰色地带,积极实现法治框架下以足协为代表的中国社会公权力主体的民间化,方能达至法治和自治之间的平衡。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