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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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

孙杰

赤峰市公证处 邮编024000

摘要:在实践诉讼中,公证文书的效力往往比其他的书证效力更高,它是基于国家法律信用而产生,因此被称之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如果有出现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容易在公证程序上出现问题,也包括一些公证人员的私人行为,这使得公证文书具备的效力并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功能,在实际诉讼进行中,将处理一般文书和公证文书同等对待,使用公证文书的有利于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并且一定程度上也对公证文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对公证文书具备的证据效力进行了阐述,从而分析了公证文书存在的证据效力的重要意义,然后也探讨了如何完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对策,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证据效力;公证文书;

公证这种法律制度是从古代沿用至今,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在历史长跑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而且这种法律制度在国外也被认可,最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公证的形式存在,直到现在才形成系统完善的制度。清朝末期,公证制度才传入我国,并被广泛应用,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已经有上百年的时间。直到现在到中公证制度依然被沿用,而且他的地位有着不可替代性,在这么多年的发展进程中进行多次完善,法律效力更加可靠,通过国家陆续颁布有关公证制度与公证文书的条例可以看出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越来越被重视和强化,进一步加强了公证文书证据效力权力。也渐渐地发展成为我国司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千万不可以小瞧公证文书的工作和意义,加大对要对它的相关研究。

一、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1、何为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意思是公证文书可作为一种有力的证据,是相关事物真实性、合法性的有力证明,它是事物认定的有力根据,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文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意义,有一定的法律性质,而且也是自身真实性的有力证明,公证文书的范围是非常广泛,在法庭诉讼、日常民事纠纷、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中都充分发挥着作用和价值,在国内外均被高度认可。

2、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种类

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可分为两类,一是判断公证文书本身证据效力,另外一种则是判断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前者公证文书的证据效率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证据存在,后者公证文书内容如果被判断真实有效是有法律效应的,也可以成为有力的直接证据,首先来了解一下公证文书的间接证据效力,公证文书可能会存在时间限制、办理造假以及种类不一的问题,所以他的证据效率相对来说会比较弱,在经过专门的文书人员进行认证,才可被使用。当公证文书效期过期以及伪造的公众文书都不能被当作证据来使用,也是不能证明事实之间有着关联性,当事人也不会承认,法律方面也不被认可,但是这并不能说公证文书没有任何作用,在某种情况下,它也是有着证据效力的,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推翻此公证文书的证明,通过公证人证明证实他的真实存在之后,公证文书间接证据效力就是有效的。

当然,不断证实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还不如直接证实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这样可以直接掌握事实和真相。那么,它的证据效力又如何体现呢?首先,公证文书内容和事实之间必须要有紧密的联系,这样证据效力才会更强,然后就是公证文书的内容与公证人提供的事情性质需要保持一致,一般来说,两者没有什么差异,才能起到较强的法律效应。因为公证文书内容有实质性的效力,所以还需慎重对它的内容进行考证。

3、公证文书的意义

公证文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所以它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作为一种证物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同种类的公证文书可以对应相关的特殊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缺乏相关的证据时,相关的公证文书就可以起到决定性作用,使当事人能够合理享受自己的相关权益。同时也是判断企业商业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让商业发展更加健康,对商业相关从业者有一定的约束力。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应,也能够解决商业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公证文书也是解决司法民事诉讼的重要的存在,作为一种有力的物证,在案件双方僵持的状态下,能够打破这种局面,给予刑事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公证文书的作用让社会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相关问题探讨

1、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效力能否被否定的问题

公证文书是基于国家法律信用而存在的,已经得到公证机关的公证,在没有相关证据可以推翻公证的内容时,可以被当做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的证据,从他的证明力度来看,公证文书的效率还是相当高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也会将公证文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法律依据有一定的弊端,如果当事人串谋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那它就不属于真实客观存在,在出现公证文书的错误事实时,人民法院无权对作为证据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否定,当事人如果对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时,也可以再次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复议,由此可见,公证文书是具有相当强的法律效应的,他的证据效力只能由出具公证文书的机关进行复议、完善或者修改。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没有权利对公众文书的效率进行否定。

2、公证文书在庭审中能否免于质证的问题

公证制度在公证程序中一般使用的是实质公证,依照此程序做出来的公证文书,也只是保证其内容得到公证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如果出现善意第三方对公证内容存在疑问,在公证文书不需要进行质证情况下,会出现第三者权益被损害。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相关条例规定,已经生效的公证文书记载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再次进行证明,所以公证文书证据效力是有一定的权威性,这种和公证文书效力证明和文书质证并不会冲突,对公证文书质证仅仅是给善意的第三人提供一个救济途径。

三、如何完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1、完善考察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制度体系

如何才能让公证文书证据效力有着更强的实操性,这就需要我们对公证文书相关法律条例不断进行完善,特别是对《公证法》相关内容的不断修改和补充。为了防止公证文书中存在一些含义不明确的相关条例,可以将法律进行条条细化,将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进行一一对应解决,负责考察公证人员也必须用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保证相关证明真实有效,在做到不断完善公证法的基础上才能从容应对任何对公证文书质疑的情况。

2、提高公证文书自身的有效性

当今社会公证文书的有效性,目前还处于一种直线下降的趋势,想要提高公证文书证据效力,首先就要从提高公证文书自身的有效性做。举个例子,能够证明某某公司权益的公证文书是必须由公证机关进行特殊的附加证明以及保证公证书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这样才能使公证文书自身的有效性更强,只有提高公证文书的有效性,才能在诉讼方面省去麻烦,因为它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公证效力,让事实的证明更加有力,也方便了公证人员的考察工作,更能清晰地辨别出公证文书真假。

总结

公证文书作为证明事实的有力证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事实取证,只有将公证文书的内容以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假性进行深度考察和研究,才能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公平的,在诉讼过程中,公证文书的提供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存在,充分发挥他们证据效力的作用,让诉讼事件充分体现他们的关联性,公证文书作为直接证据更有优势,我们还需要对公证文生自身的证据效力进一步提高,当两方面的效率均得到提升,就能够有效地解决司法方面因证据不足无法判断事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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