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住宅应急照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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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宅应急照明

崔晶

身份证:220283198307259324

【摘要】现代住宅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相应楼内居民人数也越来越多,考虑到住宅应急照明对人身安全的重要性,规范对现代住宅建筑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应急照明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就如何设置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疏散指示照明;备用照明

前言

一个完整的应急照明系统应包含电源配置、灯具选型、灯具安装方式、灯具控制方式、线缆选型及敷设方式等方面。只有各个方面都遵循现行规范,在应急情况下应急照明才能够发挥它该有的功能。

一.应急照明的分类

应急照明,顾名思义,即为发生火灾、爆炸、地震等极端情况下,正常市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断开电源,正常照明全部熄灭,为了保证居民人身及财产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又包括:疏散指示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

1)疏散指示照明:在人员疏散的通道上设置的,由疏散指示箭头标志的灯具和安全出口指示灯组成的照明,人们可以沿着疏散指示标志找到安全出口,并进入安全区域尽快逃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的照明不计入应急照明的照度计算。

2)疏散通道照明:为人们提供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的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

3)备用照明: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所设置的照明。包括:消防补风机房、排烟机房,配电室。

二.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

住宅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配电室、弱电机房、防烟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3.1款规定:除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其他住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此处明确了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不设置疏散照明,即疏散指示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均不设置。该规范第10.3.5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不难理解,此处仅规定了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那么小于等于54米的住宅就可以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而第10.3.1款罗列的需设置疏散照明的场所,并不包括住宅的地下室。综上,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即一类高层住宅应设计疏散照明;小于54米的住宅建筑即二类高层住宅应设设置疏散通道照明,不需要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小于27米的住宅即多层住宅既不设置疏散通道照明也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笔者认为若该住宅地下室与车库通道相连,地下室最好设置疏散照明,按就近疏散原则,电气设计人员一般都会在通往住宅的疏散通道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车库发生火灾的时候,车库内的人员会就近按疏散指示疏散到各住宅楼地下室,为保证疏散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车库相连的住宅地下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三.应急照明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5款规定住宅建筑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其备用电源包括蓄电池。行业内一般规定应急灯具的初装容量供电时间不小于连续供电时间的3倍。故有的地区审图会要求标明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初装容量供电时间。第10.3.2款规定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lx,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lx。对于高层住宅的防烟排烟机房内的照明应为备用照明,连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1.5h。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一般是针对蓄电池的供电时间而言的,设计人员不能也无法保证市政电源的供电时间,这属于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故但凡应急照明一般都需要设置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无论灯具自带蓄电池还是设置EPS集中蓄电池均可。

四.应急照明的供电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110.1.4款规定的很清楚,一类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类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多层住宅的消防用电应按三级负荷供电。而应急照明无疑属于消防用电负荷。对于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通俗来讲要求两路电源来自不同的区域供电站,或同一区域供电站的不同变压器下的两段母线段。消防用电设备配电要求两路电源末端切换仅针对一、二级消防负荷的供电,三级消防负荷供电没有必要,仅一路单独电源供电即可。个人认为即使两路市电能满足一、二级应急照明的供电要求,应急照明灯具仍需自带蓄电池,以保证应急照明供电的可靠性。若应急照明灯具已自带蓄电池,个人认为应急照明箱可不双电源末端切换,仅在住宅的配电间设置末端切换的应急照明配电总箱,出单回路至应急照明箱即可,这样做每个配电箱可节省一根供电电缆,一台双电源切换装置,符合电气专业的安全、可靠、经济的供电原则。

五.配电线路要求

消防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且规范有一强制性条文对其做了具体规定,应急照明显然属于消防线路,理应遵守这一规定:

1、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仅在住宅地下一层采用),且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金属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从第12款的要求可看出,应急照明线路无论明敷还是暗敷,均应穿金属导管,这一点须铭记,但还是经常会被一些设计人员忽略。对于第3款要求的特别明白,如若消防线路与其它配电线路共用同一井、沟,消防配电线路必须采用不燃类电缆;如若考虑造价,消防配电线路可与弱电井合用,也可单独设置消防电井与普通配电线缆完全分开设置。

六.应急照明的控制

住宅的公共空间较少,故楼梯间、电梯前室及走廊均全部做成应急照明灯,平时与消防时合用,一般采用声光控节能自熄开关控制,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且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须强制自动点亮,此种情况适用于设置有火灾报警的住宅。未设置火灾报警的住宅,在公共空间需设置消防专用应急照明双头灯,自带蓄电池,且与平时照明完全分开,应急情况下强制点亮。

七.结束语

住宅的应急照明系统,虽然简单,但规范要求颇多,且相当重要。设计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当地做法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案,设计出既方便住户使用又满足现行规范及地方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为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尽一份绵力。

参考文献:

[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