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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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

赵馨娅

中共乐至县委党校,四川省资阳市, 641500

摘要川陕革命根据地从立法、普法、执法等三个方面进行法治建设实践,凸显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反帝反封的革命任务展开行动等三个特征,并且从法治实践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的启示。

关键词: 浅述;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四方面军和川陕边地区人民共同创建了川陕革命根据地。川陕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创建初始,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大量的地方政权建设。同时,地方政权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到政权建设、土地制度等内容的法令、条例和训令。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因此,深入探讨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过程及其特点,有助于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借鉴。

一、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概况

(一)立法概况

川陕革命根据地重视法治对巩固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保障根据地长治久安的作用,力图通过法令、条例的颁布实行促使根据地的各项工作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一是移栽中央苏区的法治成果。当时,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绩,因此川陕革命根据地将其含金量高的部分法律直接借鉴过来使用。1933年2月中旬,川陕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在大会上做出决定把《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作为指导川陕省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不仅如此,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一系列涉及经济、外交等事务的苏维埃政府政策法令如《苏维埃政府经济政策》等被翻印出来执行实施。二是川陕根据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情况,制定了具有一些本土特色的法令条例。川陕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川陕省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大纲》,规定了村、乡、区、县、省等五个级别的苏维埃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职责划分,这与中央苏区的四个级别苏维埃政府机构设置是有区别的。正式成立了各级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标志着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初步形成。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质得到消灭,农民翻身解放成为政权的主人。因此,要实现农民翻身做主人,必须从土地所有制入手,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紧接着颁布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的布告》,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照人口和劳动力的混合比例来平分”。[1]随着川陕省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加快了法令条例制定颁布的脚步,涉及的门类极为丰富,几乎囊括了我国现有的法律门类,比如涉及到粮食的征收、税收的缴纳等经济领域方面的条例如《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涉及到劳动纠纷解决、婚姻家庭等民事领域的法令条例如《妇女斗争纲领》;涉及到规范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等行政领域的法令条例政程序行政法方面的有《没收条例》;涉及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领域的法律条例如《川陕省革命法庭草案》。

(二)普法概况

川陕革命根据地位于川东北和陕南,官僚、地主、军阀、土匪相互勾结,实行封建统治,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川陕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后,面对复杂的斗争形势,外有军阀的侵扰,内有地主、土匪等反革命分子的干扰,为了巩固和发展作为新事物的苏维埃政权,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规范化,必然需要获得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并且人民群众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地主人翁地位,积极主动参与到巩固发展新生政权地各项活动中来。但是川陕革命根据地地处偏僻闭塞,人民群众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生存尚且困难,更不要说民主、法治观念的匮乏。因此,川陕革命根据地在其法治建设中开展了富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根据地人民群众改变封建主义的法律观念,赞同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拥护新民主义政权。

川陕革命根据地在法令制定出来,颁布实施的时候,同步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一般采用创办法治报刊专栏、出版法律书籍读物、以汇演、歌谣作为代表的人民喜闻乐见形式的传统意义上的传媒宣传方式。例如在土地法令实施的过程,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和川陕省苏维埃政府编印出通俗易懂的文稿《怎样分配土地》进行宣传教育。文稿立足于土地为什么要分、怎么分来讲解,并且还对农村阶级这个对农民而言的一个新兴事物,做了一个简明扼要的说明。阶级划分说明带给农民清晰化的思路,增强农民分配土地的信心,从而发动人民群众广泛投身于土地革命中,协助查田队核实地主土地的没收、富农好田的收缴、贫农与雇农和红军家属好田的分配等情况是否属实,为彻底平分土地打下坚实基础。

(三)执法概况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川陕苏区根据地领导人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制定颁布仅仅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法治建设更为困难的是法律的严格实施即执法,如果颁布法令条例又不严格执法,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就失去了制定的意义。只有通过依据法律解决矛盾纠纷,严格执法,才能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实现立法意图。这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

[2]所以,川陕根据地依据法令条例坚决地严格执行,特别是政权组织法令和土地法令,这两条代表性的基础性的法令贯彻落实尤为彻底。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及时按照政权组织法令,成立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选举熊国炳为主席。紧接着在川陕省工农兵民主政府领导下,设有市、县等级别的工农民主政权。各级政权机构得以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其他法令的有序执行。

但是在法令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执法不严,甚至执法错误损害老百姓利益的事情。比如在土地法令执行的第一个阶段,某些区乡政权干部受到传统的情理法思维的禁锢,在土地改革中把情放在第一位,或是为自己和亲朋好友多分田分好田,或是隐瞒地主的土地不予上报、不予分配。更是甚者,在对待中农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区分中农和富农,造成法令执行错位,没收了中农好田,损害了中农利益。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造成了中农脱离贫雇农,靠近地主富农,导致川陕革命根据地反动如毛,给根据地革命事业造成了很大损失。

二、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特点

(一)根本性---坚持党的领导

党对川陕根据地的领导是贯穿川陕根据地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为川陕根据地建设提供思想引领、组织保障以及方向指引。作为巩固川陕根据地建设内容之一的法治建设,必然也只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领导川陕根据地法治建设表现在:立法上,支持川陕省工农兵大会依法履行职责,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的总则明确指出:“在中国共产党川陕省委领导之下,坚决执行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的一起法令和指示”。[3]针对根据地的土地革命,中国共产党川陕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上决定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革命,分配田地给人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彻底消灭封建统治力量。随后,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成立,据此颁布《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土地改革布告》、《平均土地办法》,将党的主张在川陕根据地推广开来,扩大党在川陕根据地的影响力。司法上,在党的领导下,川陕省工农民主政府不仅组建了三级革命法庭、政治保卫局作为川陕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明确其职责职能,而且还颁布了《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等法令条例,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确保各项法令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价值性---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作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根本大法,是一个体现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性文件。不仅如此,在宪法的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下,川陕根据地在法律的制定上始终围绕并体现保障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立法目的。宪法和诸多法令条例的适用意味着川陕根据地的人民群众翻身得到解放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分类较为齐全的法律给予保障的,一种实实在在、平等、真实的权利自由的享有。首先表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上,《川陕苏维埃组织法》有这样一句话:“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只有我们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有权选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4]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选举出自己心目中的代表,代表自己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明人民群众充分享有参与管理国家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权利表述更为直接的是在《川陕苏维埃组织法》中:“在目前革命战争激烈当中,广大的工农群众应学习管理苏维埃政权”[5]除了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的其它权利和自由也得到了法令条例的充分保障。如在《川陕省苏维埃革命法庭布告》直接明了的在序言中规定:“革命法庭是为穷人设立。”[6]同时,还制定了保护人民群众特殊利益的法律,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婚姻自由的婚姻法等等。在法律的实施上,当人民群众面临任何矛盾纠纷,不管是阶级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通过革命法庭审判的合法途径加以解决。因此,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无论是在法律制定的初衷还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始终秉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目的。

(三)时代性---围绕反帝反封的革命任务展开行动

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性质是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人民民主法治,即工农民主法治。工农民主法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这一主要斗争形式,彻底摧毁旧政权和旧法治,建立新政权和新法治。因此,川陕革命根据地以“保护工农劳苦群众利益,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国民党、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的统治”[7]作为根据地建设的目标。强调川陕革命根据地法令条例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令条例,体现工农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意志,维护工农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利益。这是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有着本质区别。与此同时,根据地的法令条例始终围绕中国共产党夺取、巩固政权而展开,并以法令条例的形式把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固定下来。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作为工农民主性质的法治体现出工农武装割据时期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工具手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革命政权早期经验的结晶,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意志和工农兵大众争取民主自由愿望的集中体现

三、川陕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

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作为川陕苏维埃政权的缔造者和领导核心,领导的根据地法治建设必然要实现党的意志和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从而在实践中成为巩固川陕根据地政权和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重要方式手段。川陕根据地的法治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可操作化。由于党组织在国家政治中处于特殊地位,又长期受到“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容易在实践中出现把党的政策直接取代法律,党的政策起到国家法律的作用。这样不仅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同时也使党的错误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政治中得以肯定和发展;不仅影响了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党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区别,不能把政策直接转化为法律适用于国家各个层面。但也要认识到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党必须注重改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把过去长期习惯的政策代替法律的执政方式逐步转变为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必须重视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有效协调与衔接。

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还必须正确处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在川陕根据地肃反工作中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川陕根据地肃反工作的本意是打击反革命分子,保障根据地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设置有专门的如政治保卫局、革命法庭等肃反机构。《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等法令的出台即使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但依然对肃反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当时肃反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肃反工作逐渐深入的过程中,肃反成为了以张国焘代表的部分人挟私报复的工具,迫害了大量党和军队中的领导骨干。张国焘作为党的一名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干预司法活动,安排具体事务,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确性,给川陕根据地建设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党必须牢牢把握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种领导是一种方向性的把握,是一种宏观的统筹协调,不是对政法工作的具体参与,特别是领导干部绝对不能借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插手司法工作。

    (二)正确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民主监督法治的实施,法治保障民主的实现。川陕根据地人民翻身做主,享有了各种民主权利,权利的享有得到了川陕根据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条例的保障,合法权利的行使有了法律依据。特别是人民群众享有选举权和别选举权,选举人民代表代表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在各级代表大会上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讨论和决定一切政治事务,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当家做主人。但在川陕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权利的享有并不意味着能够完全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因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一部分党员干部受到传统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头脑中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程序思维,不习惯运用民主的方式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再加之,川陕根据地的基本任务和总的政策是集中一切力量去开展革命战争,党只有强化高度集中的领导,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步调一致,这也使得政党和政府的权力高度重合。当党面临严重的左倾错误时,党内民主不能发挥其作用,不能及时纠正党的错误,导致党的错误主张迅速贯彻到各级政权机关。如肃反过程中川陕根据地的党内民主没有发挥作用,导致张国焘的“左”倾错误没有受到制约和纠正,最终演变成为了历史悲剧 。因此,没有民主的法治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法治也无用武之地;没有法治的民主可能造成迷信愚昧,民主缺乏效力。所以,必须坚持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同步推进一体建设。

(三)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张国焘“左”倾思想和错误路线贯穿于川陕根据地法治建设地整个过程,对根据地革命的开展和革命力量的团结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导致法令条令的顶层设计初始阶段就已经呈现出致命的弊端,更为突出的,无论是高级领导还是基层领导在法令条令的实施执行时没有严格按照法令条例开展工作,脱离法令条例的规范与约束,苏维埃法令的尊严和权威受到践踏,党的亲和力、感染力和信任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根据地群众基石的牢固性存在破裂的趋势。如在土地法令规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而在张国焘主持制定的《平分土地须知中》还进一步解释到“这些被没收土地的原有主,没有任何权利取得土地。”[8]这些条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地主和富农与党和人民之间的矛盾,造成地主和富农不惜与党和人民作对为敌。本应联合的中农也因为基层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其利益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侵犯,态度发生转变,甚至部分中农投向了地主富农的阵营,“再加上肃反政策错误,造成赤色恐怖,连某些基本群众也动摇”[9]。根据地社会矛盾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经济社会秩序受到的干扰未能有效解决,这与领导干部在指导参与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欠缺法治理念、受到人情事故干扰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重视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的培养。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善于打好“组合拳”,让其通过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正确认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管理的经常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促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促使领导干部将尊崇法治、敬畏法治、捍卫法治的理念铭刻在心,带头依法办事,厉行法治,绝不允许个人凌驾于法治之上。  

参考文献:

[1]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

[2]林超主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

[3]杨波:试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J].许昌师专学报,1983(1).47-51.

[4]熊世莉: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实践及其当代启示.[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21.19(6).21-24

[5]沈玮玮、韩伟: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研究综论.[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2(7).53-60

作者简介:姓名:赵馨娅,1976年,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四川乐至,单位:中共乐至县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法律史。


[1] 林超主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3页。

[2] 习近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2013年2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版,第20-21页。

[3]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43页。

[4]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58页

[5]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64页

[6]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77页

[7]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43页

[8] 四川大学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选编》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519-520页。

[9] 林超主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长编》,1982年,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