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管理的通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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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公共场所营业性演出安全,维护正常的演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一、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必须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安全性审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方可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必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