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解决合同争议的案例及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14
/ 2

争议评审解决合同争议的案例及思考

马志刚

南京葛洲坝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210000

摘要: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评审因其专业性、快速性、私密性,且能在创造良好气氛中解决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受到广大工程管理人士的重视,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享,阐述争议评审区别于其他工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旨在推广争议评审这一工程纠纷新的处理方式。

主题词:争议评审 工程纠纷 案例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ReviewBoard,现称DisputeReso-lutionBoard,简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了成功。这条隧道的土建、电气和装修三个合同共计1.28亿美元,都采用了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在4年期内有28次不同的争议听证和评审,而DRB的意见都得到了双方的尊重而未发生仲裁或诉讼,在美国贏得了较大的正面效应。

1995年1月,世界银行开始在其招标文件中强制要求由其贷款进行的项目必须采取争议评审方式。2004年9月,国际商会推出《争议小组规则》。在 2007 年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2010 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先后正式引入了争议评审机制,推动工程各方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现状来看,其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协商(或者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中,调解(争议评审)因其专业性、快速性、私密性,且能在创造良好气氛中解决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受到广大工程管理人士的重视,本文就争议评审案例的分享,旨在阐明争议评审对工程纠纷处理的积极、有效作用。

一、事件背景

某 PPP 项目总投资xxx亿元,占地面积xx 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为国内规模最大最复杂的单体地下工程之一。该工程实施标准高、建设周期长、施工难度及资源投入大,但 PPP 项目协议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仅为 60%,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交(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 80%,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交(竣)工备案表后支付至 85%。

因合同中未对单项工程进行明确划分,且交(竣)工备案表需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取得(没有单项工程交工备案表),80%与 85%两者支付比例条件重合,工程进度款支付至 80% 的合同条件形同虚设。月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且单项工程无法支付至 80%,导致施工总承包资金严重短缺,高峰期需垫资量巨大,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二、事件推进过程

该项目中标后,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就支付比例事宜进行多次谈判及协商,且在实施过程中多次发函商请解决,政府方均以支付比例为招标文件中的核心条款,不得违反及背离,且相关规范对单项工程有明确定义为由未予解决。项目公司一方面再次深入梳理合同条款、验收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支撑材料,一方面与当地建交局、财政局、综治局、质监站及政府实施机构等相关主管单位多次艰难沟通,推动各单位同意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评审方式,为管委会决策提供有力决策支撑。

三、争议评审介绍

(一)争议评审定义

争议评审是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根据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争议评审组进行评审,由评审组作出评审意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二)争议评审流程

目前国内仅北京仲裁委员会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制定有《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两者略有差异,因贸仲在工程所在地设立有分中心,故选择适用贸仲争议评审规则,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向贸仲发函明确适用其《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并向其申请提供争议评审协助。

2.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在贸仲推荐信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名册》中分别推荐 1 名评审专家,由 2 名专家共同举荐第3 名首席评审专家。

3.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与 3 位评审专家分别签订《评审组成员协议》。

4.施工总承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建筑工程争议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项目公司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5.贸仲提供场所及相关辅助工作,由评审组组织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召开调查会(政府实施机构派代表列席),各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与辩论。

6.调查会后,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向评审组出具《争议评审处理范围书》,明确争议评审内容及范围;评审组依据合同条款、行业惯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作出评审意见并签署。

7.项目公司及施工总承包收到评审意见后未提出书面异议,评审意见自 14 天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争议问题解决

经过上述争议评审流程后,评审专家组意见:第一、争议双方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和工程结算不存在争议,对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和案涉项目单项工程无法取得交(竣工)备案表的事实也无争议。评审小组予以认可。第二、由于案涉项目单项工程依据相关法规客观上无法取得竣工备案表,将会导致该合同条款的履行陷入僵局,有悖于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设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的真实意愿,因此在尊重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将单项工程划分进行量化,分别实施验收,以使合同设置的支付至80%的合同条款具备可操作性。经划分的单项工程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并经质监站出具质量监督文件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因 PPP 项目协议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构成之一,且其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致,故项目公司将争议评审意见提交政府实施机构,经当地管委会审批后,政府实施机构回函同意按该意见执行,即将该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单项工程,经五方责任主体联合验收合格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据此执行后,施工总承包在建设期可提前回收资金垫付数十亿元,确保工程施工得以正常履行。

五、案例总结

通过本项目案例的推进与问题的解决,可以看出争议评审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短、费用低。该项目争议问题因涉及金额较大,如采用仲裁、诉讼方式,费用高、耗时长,而采用争议评审方式从致函贸仲至政府方回函同意,历时仅 83 天,支付评审组报酬 60万元、贸仲场地及服务费用 9 千元。

2.专业及权威性高。争议评审全程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辅助,当事人在其专家名册中选择业内权威的、与双方无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意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及说服力,如发包人需提交上级相关单位审批时,评审意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为上级单位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3.灵活性大。《争议评审规则》仅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并非全部、强制适用,当事人可对评审程序等另行约定,且争议评审意见仅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不接受评审小组决定时,评审意见不产生约束力,但评审意见的结果可以拆分成可独立执行的若干项,只针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提出书面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评审结果的约束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维护合同关系。争议评审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有效的沟通平台,避免采用诉讼方式导致合同双方关系走向对立及恶化,出现“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情形,且评审人员均为法律、经济、建筑领域资深专家,具有广阔、优质的人脉资源,有利于推动争议问题的解决。

六、结语

争议评审方式虽然具有上述优点,但目前在国内的工程建设行业尚未获得广泛应用,本案例是适用贸仲规则并成功解决的案件。争议评审的非对抗性、注重沟通及第三方调解等性质,改善了以往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及外围环境,不失为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建筑工程争议问题的一条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