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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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探析

吴涛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摘要:当前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度,并出台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过当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滥用问题,知识产权人违背了法律界定的范围而行使不正当权利,这将会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基于此在本文中便就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进行了简单阐述。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表现形式;治理对策

引言:现阶段,虽然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已经有比较快速的发展,但是其中依然有所不足,容易形成知识产权滥用的情况。据悉,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情况比较严重,而为应对知识产权滥用,多选择反垄断控制。同时,在我国在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方面也存在不足,例如并无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等,这均可能形成知识产权滥用隐患。基于此,当下应继续重视加强反垄断控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一、我国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中存在的不足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

在如今知识产权制度快速发展的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层出不穷,给相关治理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并且也给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及时根据知识产权滥用的特点、形式给予更具针对性的治理。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开发方面起步比较晚,发达国家早已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行列,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依然比较低,例如很多国外大型企业已经有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部门,用于收集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为企业后续的产品竞争、市场开拓奠定基础,而我国依然有许多企业并未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此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治理体系起步晚,仍处于探索阶段,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则早已有很完善的知识产权滥用治理体系[1]

(二)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比较多,并且很多公民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的情况。近些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持续提升,但是在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治理方面仍旧有所不足,尤其是许多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条例中并无较强的可操作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经济已经与外国经济接轨,但是因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比较晚,国内许多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因此在与外企竞争时难免会受到司法保护层面的影响,无法积极有效地应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问题。相比国外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诉讼程序,我国在该方面多以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涉及专业性、特殊性的特点,因此必须要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总的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处理方面存在司法模式上的不足,应当重视该问题,优化司法模式,提高对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应对能力。

(三)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

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也有比较猖獗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有相应的治理措施,但无法达到全面遏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目的,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2]。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通过《专利法》《反垄断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应用,但这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从微观角度看依然有所不足。从现阶段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分析来看,有着比较杂乱的缺点,并无良好的条理性,这也是影响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因素。总的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方面存在分散度高、系统性低的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持续优化改进,帮助提升执法效率和精准性。

二、保护知识产权、治理知识产权滥用的意义

(一)规制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规制具有一致性,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应用中,能够为权利人提供一定范围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这一保护力具有特定范围,如若超越这一特定范围将会超出其行使界限,进而形成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这便违背了法律的目标和原则,需要积极给予治理,遏制知识产权滥用。

(二)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控制的必要性

现阶段几乎所有国家均在通过发垄断方法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在民法规定和知识产权规定上,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均属于任意规则的调整,实质是私法范围的调整,并且需要遵循司法调整方法的原则。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因私法原则的界定,不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反垄断控制,并且随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发酵,将会持续损伤公共利益。反垄断治理实质是政府调节手段中的第二次调节手段,是一种政府干预措施,可通过政府发挥职能去制约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天然的垄断方法,但并不能逃脱法律的规制,因此当前在治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时,应当积极加强干预,强化反垄断控制。

、完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治理对策

(一)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重点工作,持续构建并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

[3]。当前来看,在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应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首要任务,第一,应当在知识产权法中明令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其中要应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即禁止权力滥用;无论在哪一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滥用均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加强反垄断治理十分必要。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属于“新名词”,在持续的发展与探索过程中,应将知识产权界定为新型权力形式,利用法律的权威性严格管控知识产权滥用,尤其要重视对企业的监管,持续提高监管力度,预防企业中出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同时还应加入对一些相关知识产权滥用案例的借鉴,提升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此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性。第二,从立法层面看,我国针对企业方面已经多次对知识产权的治理制度进行了优化改进,但是其中依然存在针对性不足、具体性较差的问题,进而形成了司法实践操作难度较高的情况,对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应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

目前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方面有限选择反垄断法,我国在该方面已经跟进,从有关我国反垄断法的理论研究来看,能够被运用于解决一些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可行性较强,不过理论依然需要实践检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反垄断法的具体效果及不足依然需要通过时间去验证。从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来看,我国已经出台的《反垄断法》能够暂时性地应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从长远角度看仍需要借鉴一些先进经验,并且要在治理知识产权滥用案件时体现出其中的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中,反垄断是很多国家的首选措施,我国也不例外,从前文分析可见,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的治理依然有所不足,基于此应进一步发挥反垄断作用,应构建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滥用治理体系。据悉《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应用均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其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处理仍旧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因此在未来发展中,应当继续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健全反垄断治理体系,对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滥用均达到良好治理效果,以满足我国越来越大的知识产权滥用治理需求。

(二)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滥用治理体系

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方面仍旧有所不足,处于持续探索发展阶段。据悉,日本、欧美等国家在知识产权滥用治理体系方面已经比较完善,可以用于治理常见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在其本国的适用性较强,对此我国在该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制定更符合我国形势的治理体系;与此同时,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也要加强借鉴,充分与我国现状相结合,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滥用治理的精准性、科学性与合理性[4]

(三)制定防止跨国知识产权滥用战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应警惕跨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依然不健全,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经济合作的加深,将会形成跨国知识产权滥用风险,这也给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跨国知识产权滥用所牵涉的利益链条较大,一旦发现问题,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基于此,在应对跨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诉讼方面,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加强协作,提高支持力度,以此帮助预防跨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现如今,政府部门应注重转变职能,在面对跨国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时,应为我国企业或商会提供政策或法律上的支持,并逐步推动构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共同帮助我国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与治理,不仅要由立法层面出台政策,企业自身应当注意加强宣传,让更多的员工能够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构建专门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将创新观念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不仅如此,社会层面也要注重尊重个人创新行为,循序渐进地营造创新氛围,使社会上更多的人能够潜移默化地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全民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结语: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突出,亟待优化治理体系,提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力度。据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治理方面存在不足,如并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不足、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低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定的漏洞。随着时代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中不仅简单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治理上的不足,还提出了几点法律治理对策,如健全国内法律体系、加强反垄断、借鉴国外先进治理经验等,望能够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治理力度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胡宏雁.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20.

[2]柯一嘉.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20.

[3]胡晓雅.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D].兰州财经大学,2020.

[4]孙梓贤.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20.

基金项目:2020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项目编号:20C1074。